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若羌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

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第十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日寸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行车事故统计,由各单位向公司安全科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

统计计算

第十六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o.5/n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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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它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或伤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车辆之间可分为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达弯相撞、右转达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运行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扎、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车轮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

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失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车辆间的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若羌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