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1.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和分析、处理、预防等过程。

3.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1)安全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内容及要求

4.1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活动中断的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停车场站事故,但不包括商务事故。

4.2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5.2.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事故报告(1)报告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员工中首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安全科负责人,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总经理。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及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职能科室、车队及公司各层级管理人员,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现场的公司各级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积极的救护,最大限度地保证受伤人员的生命。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5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相应科室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职能部门以及事故发生车队、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工作;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

(3)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安全科、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工作,积极提供需要的调查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

(4)调查组应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事故处理通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拖延。

4.6事故统计与分析(1)事故统计

1)公司安全科负责事故统计表的填写;2)事故统计表要填写准确无误;3)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分析。(2)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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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安全告诫和交代制度。安全告诫和交代的内容包括路线状况、天气条件、人文环境、地理条件、车辆结构和特点等。

5.附则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流程,贯彻“四不放过”的事故查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