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

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

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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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办理急诊转诊证明,应注明转诊目地、转诊期限及转往医院名称、经治医生签字,盖公费医疗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