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医险中心字〔2011〕234号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凡在山西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工作的参保人员,符合办理异地备案条件的,取消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取消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情况
(一)回城市(农村)本人原籍或爱人原籍长期居住且领取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
(二)户口转往异地并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
(三)随子女长期居住且领取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
(四)异地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且领取异地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的退休人员;
(五)在工作单位异地办事机构的在职职工。
二、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必须到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二)参保人员在所居住城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无法医治需转外(北京、上海、天津)治疗的,必须回太原市就诊办理转外手续。
(三)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
三、办理报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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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参保居民在备案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回首诊医院按太原市同等级医院标准报销;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参保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在出院后三个月之内办理报销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参保者。参保居民所备案的最高等级医院,如果受医疗条件限制需转诊治疗的,可由备案的最高等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经选择的首诊医院住所地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进行转诊,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此外,参保居民备案前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城镇居民异地备案手续,自审核同意次日起生效。已经异地备案的参保居民,备案期间回太原市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变更、终止异地备案前,须将之前发生的异地住院治疗费及时予以报销。符合太原市异地备案条件,在山西省境内(不含太原市)长期居住、学习的居民,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报销执行上述异地备案人员就医报销管理办法。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无法医治需转外(北京、上海、天津)治疗的,必须回太原市就诊办理转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