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发[2012]37号)精神,决定调整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将全省已实行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实施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纳入一般诊疗费的挂号费包括病历档案袋、诊断书费用,诊查费包括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注射费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留置静脉针、小儿头皮静脉输液、小儿留置静脉针等费用。一般诊疗费不包括药品费和原注射费规定以外国家规定允许收取费用的医用耗材。
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基层医疗机构原收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实施一般诊疗费收费后,不增加个人负担,调增部分由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支付。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医保支付政策。
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就诊新农合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和新农合基金或城镇医保基金共同负担。其中,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3元,新农合基金或城镇医保基金统一支付7元。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患者一般诊疗费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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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各市(州)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要制定监管措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对违反规定重复、变相收费,虚报数据,骗取新农合和医保基金,严重影响参保、参合群众利益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加强对调整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的改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督促。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收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
以上规定自2012年8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