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名称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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