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专题会议及《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无医疗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市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自**年**月**日起对原有的救助措施及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重残无保障人员”)。

二、救助措施

1、重残无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原医疗救助补贴额度不变,仍为**元,但对医疗救助的形式作相应调整

对已领取“社区医疗帮困卡”的重残无保障人员,帮困卡的使用期限至**年**月**日止。重残无保障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医疗帮困卡”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凭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市重残无保障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证》(以下简称《重残医保证》)、本人身份证、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等凭证,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报销,报销比例为50%。另外50%部分凭加盖《**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现金结算专用章》(以下简称《现金结算专用章》)的《**市城镇重残无保障人员自负医疗费报销结算单》(以下简称《报销结算单》),到所在地街、镇残联报销,**年度内,报销累计额度不超过250元(含)。**年**月**日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累计额度不超过**元(含)。

自**年**月**日起,对新增的重残无保障人员,不再发放“社区医疗帮困卡”。重残无保障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凭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的《重残医保证》、本人身份证、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等凭证,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报销,报销比例为50%。另外50%部分,凭加盖《现金结算专用章》的《报销结算单》,到所在地街、镇残联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累计额度不超过500元(含)。

委托他人办理医疗费报销的,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重残人员的户口簿。

2、建立城镇重残人员大病﹑重病医疗帮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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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重残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凭《农村重残人员医疗帮困证(券)》、本人身份证、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等凭证,到所在街、镇残联申请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累计额度不超过200元(含)。

委托他人办理医疗费报销的,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重残人员的户口簿。

农村重残人员每人每年额度为200元的门急诊医疗补贴,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由市残联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享受农村重残人员生活补贴的人数,在每年年初一次性下拨各区县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