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试点筹资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工作,是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成败的关键。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街镇乡、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职责,把筹资工作抓好、抓实。各街镇乡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和人员,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和协调工作。对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各社区(居委)书记、主任为该社区(居委)筹资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社区(居委)基层干部、党员开展筹资工作。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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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在7月1日正式实施,中央、市县财政按50%拨付补助资金,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也减半收取:一档参保居民收取10元,一档参保“特补”居民收取5元;二档参保居民收取60元,二档参保“特补”居民收取30元,各档参保居民每人均收取磁卡工本费2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以户为单位,在自愿参加的前提下,由各街镇乡政府(办事处)组织街镇乡、社区干部登记造册、收费,开具专用收据,并将全部参保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报县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并为参保居民制作《大足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卡》。低保户等优抚对象参保,各街镇乡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把握,人员花名册要与县民政局、县残联核对无误,在其个人缴费登记表上备注。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所筹资金由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收取,登记造册,所收资金由街镇乡财政存入县合作医疗专户。
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在动员会议后即行开展,**年6月25日结束,7月1日启动报账工作,参保居民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关注维护民生的高度,周密部署,扎实工作,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