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职工医疗保险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3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建立责任分担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全省范围内均衡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各地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要在20*年年底前规范统一。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从20*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规范统一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统筹项目。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余缺调剂的管理办法。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各地计划内收支缺口的80%由省拨付、20%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当地无结余基金或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因未完成征收计划而形成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同级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省财政扣减地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纳入省级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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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

实行省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省级统筹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机构编制部门要完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加强编制核定,为省级统筹提供组织保障。

本实施意见从20*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