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现就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完善;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坚持互助共济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合理筹资机制

二、统筹层次和实施主体

各区行政区域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独立核算。以区为统筹单位组织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各区城镇户籍居民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外的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对象为: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在就业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在就业年龄段无医疗保障的非从业人员;

(四)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资金筹集

按照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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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区要构建工作网络和工作平台,增加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给予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保证。

各区政府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意见各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