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70%;2010年实现全覆盖。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

(一)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大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保障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解决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统筹方式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四、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各年龄段人员缴费标准如下:

1、未成年居民(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按此标准计算,2008年市本级人均缴费额为70元。

2、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2.6%的比例缴纳。按此标准计算,2008年市本级人均缴费额为230元。

3、城镇参保居民应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5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6元

(二)补助标准。参保居民按规定所需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区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普通人群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80元

2、低保对象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80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90元

3、重度残疾人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7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90元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年补助180元

五、待遇标准和支付范围

(一)待遇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个人承担40%(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承担30%),统筹基金支付60%(70周岁以上老年人支付70%),最高不超过7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传染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精神病院取消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加以区别,依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300元/人次、200元/人次、100元/人次。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级依次下降100元,直到起付标准为零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城镇居民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比例为8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所发生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在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的2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金管理

为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运行,保证参保居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管好使用好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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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居民户籍的动态数据。

物价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价格及质量的监管工作。

(三)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发动群众热情支持和参与此项工作,保证覆盖面和参保率,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