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了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一)主要任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原则

努力使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实现新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多种保障方式为补充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制度。本市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参照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按月缴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月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应缴费而未缴费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费的70%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按不同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具体如下:

在职职工。34岁以下的,为个人缴费加上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35岁至44岁的,为个人缴费加上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45岁至退休的,为个人缴费加上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

退休人员。退休至74岁以下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75岁以上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3、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的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设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分为三类:①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②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③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退休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

(2)门诊大病医疗费。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的支付额纳入最高支付限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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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起草和制定与本方案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操作办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定,抓紧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建设,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积极稳妥地实施本方案,分步骤推行和实现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确保新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