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科技扶贫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思考

公推直选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乡镇长和乡镇党委书记的公推直选是目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亮点,随着这一工作由试点而逐渐扩大,我们就越来越发现:公推直选面临一系列的尴尬与无奈,如果不及时解决公推直选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就会严重影响公推直选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公推直选与党内规章和国家法规存在冲突与矛盾的问题

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公推直选创造了许多有利条件,但是,相关的规章和法规滞后于公推直选的发展,使公推直选与党内规章和国家法规的矛盾冲突问题迫切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一)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与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的矛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选举。”而公推直选党委书记在操作过程中,一是由区(市)县委组织推荐报名人选,二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乡镇党委书记,这样的操作程序明显与《条例》的规定发生矛盾冲突。

(二)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组阁”与党内规章和国家法规都存在矛盾冲突

在公推直选中允许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组阁”,即,公推直选后,允许公推直选成功的乡镇党委书记有提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权利,包括副书记、委员和乡镇长、副乡镇长。而现行的党内制度规定,乡镇党委副书记、委员是党委重要成员,与书记没有上下级关系,是委员会制度。他们的提名权按《条例》规定是上届党委,书记没有提名权。而乡镇长的人选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乡镇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乡镇党委书记也没有提名权,所谓“组阁”明显存在违规违法的问题。

(三)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承诺与《党章》和现行干部制度都有矛盾与冲突

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是党员直接选举出来的,党员之所以选他,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对选民作出了很多承诺,这些承诺往往需要时间去兑现。但是《,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种“调动和指派”使公推直选的乡镇党委书记经常在没有到期的时候就调动,使其无法履行自己的承诺,失信于民,也就容易造成公推直选失信于民,选民不再相信候选人竞选时的承诺。

(四)乡镇长直选与现行乡镇长选举制度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地方人大及政府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职权。就乡镇长选举而言,上述规定明确了乡镇长正副职由本级人大产生并向其负责,这构成了我国乡镇长基本选举制度。而在公推直选中,乡镇长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实际上就剥夺了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是相违背的,实际上是违宪的行为,使公推直选乡镇长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因此,实行乡镇长由选民直选产生,必然会对现行的乡镇长选举制度构成直接冲击,造成直接矛盾。

(五)组织推荐与选举人意志的矛盾

《党章》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举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但在公推直选中,要求被推荐的人员应当服从区(市)县委的决定,拒不服从决定或消极参与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这种组织上的意图与《党章》的规定是相矛盾的。

(六)乡镇长直选与现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矛盾

2006年1月1日新的《公务员法》即将正式实施,这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实行乡镇长直选,容易产生直选乡镇长与现行制度中关于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奖惩、交流、培训等方面产生一定的矛盾,其中最为直接、最突出的矛盾是直选乡镇长的职务晋升通道被堵塞了。一方面,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纳入国家公务员系列,要按照法律进行职务升降、奖惩、交流、培训;另一方面,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是直接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他们的升降、奖惩等更多地应该对选民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这二者之间的冲突是很难避免的。

二、必须以制度创新,确保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党内的重要《决定》和《决议》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党内规章和国家法规严重滞后于基层民主建设的实际,经常导致基层民主建设与现实的规章和法规的矛盾与冲突,阻碍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持续发展。应该说规章和法规经常滞后于政策指导的改革和实践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长期滞后那就不利于改革和实践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在改革和实践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以后,加强制度创新,改革和完善现有的规章和法规的任务就必然摆在我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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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这样才为乡镇一级的公推直选留下实践和操作的空间。同样建议将第十一章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为“公务员担任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才符合乡镇长和乡镇党委书记在农村进行公推直选的实际,如果按照《公务员法》把本地大量的优秀人才排除在公推直选的之外,既不符合农村的实际,也不利于农村优秀人才的选拔,限制了乡镇一级的公推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