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访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向本局来信来访来电,本局按《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规定的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给予答复的制度

二、处理群众来信。一般来信在收到信件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的行政机关转送或交办,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复信工作。

三、接待群众来访。对来访人反映及要求解决的问题,按照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当面答复。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当面告知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经接待处理完毕,仍然坚持不走的集体上访人员,立即通知其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将其接回。

(二)出具介绍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当即出具介绍函,转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谈处理。

(三)市领导接待日批办的信访事项要在3个工作日内交办有关部门

四、受理群众来电

(一)对来电反映的内容清楚、政策明确的信访事项,应当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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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信访人的

九、本局局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局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十、本制度自20*年4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