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局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财政局信访工作,转变机关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程序,健全我局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群众意见,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二)信访工作承办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在信访工作中,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及时解决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上交、激化矛盾。

(三)维护信访人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职责分工。

(一)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局长负总责,所有信访事项由一把手签发,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具体负责,加强信访工作指导、督办。

(二)局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统一收信、接访、登记、送批、转办、督办、归档

第四条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办理。

(一)收信。局办公室文书人员收到来信后,用剪刀拆封,然后把信放在信封上面装钉在一起。做到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信纸、附件、邮票、邮戳的完整无损。

(二)接访。对来访者,局一楼值班人员应在询问来访人来访目的、单位等基本情况后通知局办公室,并安排来访人在一楼大厅等候。局办公室接到群众来访通知后,按职责分工迅速通知局相关单位安排人员接访,接访人员在接访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接访对象。遇紧急、重大上访事件应迅速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承办单位负责人直接接访,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恶化和扩大。同时,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紧急、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后承办单位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呈局领导阅后交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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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价值信。对这类来信,由局办公室存查。

第六条归档。对承办完结的来信,由局办公室按结案材料的使用价值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平时分类保管,年终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条局属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对信访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纪违规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