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信访程序规定
职工信访程序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矿[xx]9号文的要求,紧紧围绕矿党政提出的创建“平安东滩”、“平安区队”的目标任务,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发生,现结合工区实际,制定运搬工区职工信访程序规定,望各队认真遵照执行。
一、信访程序规定遵循的原则1、坚持“依法上访”、“违法追究”、“双项责任”、“注意引导”的原则。
2、坚持“分级负责,层层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职工有问题“逐级反映,层层落实”的原则。
二、运搬工区职工信访程序规定职工反映问题,先到职工本人所在的班组反映,属于班组管辖范围内的,工班长应予以积极做好解释、答复等工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班组时,工班长应当主动协调,不得推诿;如果工班长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不做答复或解决不了的,由工班长带领职工本人,到职工所在队的党政领导处反映(如果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关于工班长的,可以直接到该队党政领导处反映),所在队的党政领导要根据情况,是属于该队管辖范围内的,该队党政领导应予以积极做好解释、答复等工作;涉及到两个队或两个队以上时,该队党政领导应当主动协调,不得推诿;如果该队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不做答复或解决不了的,由队党政领导带领职工本人和工班长,到职工所在队的分管领导处反映(如果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关于队党政领导的,可以直接到分管领导处或工区党政领导处反映),分管领导处理不了的,由分管领导带领职工所在队的队党政领导,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及职工本人,到工区区长或党总支书记处反映,区长
或党总支书记将根据事实情况给职工一个答复,职工不满意的,由工区党政领导出具证明,职工可以到矿信访办进行反映问题。
三、信访程序规定保证措施运搬工区信访工作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责任联带,如有职工越级反映问题的将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如各队职工有不通过工班长、队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直接到工区党政领导处反映问题者,(职工反映工班长、队党政领导或分管领导的问题时除外)工区党政领导有权对职工所反映的问题不与答复、解决,并追究该队分管领导、队党政领导、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的责任;并对分管领导罚款50元,对该队队长、党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队的各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各罚款50元,对本班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本人罚款100元。
2、各队职工有不通过工班长、队党政领导直接到分管领导处反映问题者,分管领导有权对职工所反映的问题不与答复、解决,并追究该职工所在队的党政领导,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的责任,并对该队党政领导罚款50元,对该队的各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本人罚款100元。
3、职工有问题,应由职工本人按上述程序到单位反映,不得让家属或其他亲属到单位进行反映、胡闹,如有职工家属或其他亲属到单位反映、胡闹的,所反映的问题不作处理,并对职工本人罚款300元,对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罚款100元,对职工所在班的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所在队的队党政领导各罚款50元,对分管该队的工区领导罚款50元,对包保该队的人员各罚款50元,(如有重复罚款的,只罚一次,不重复罚款)。
4、职工如违犯此规定,出现工区内部越级上访行为,将与每月“五好班组”评选挂钩,视情节给予该职工所在的班、队进行扣分,
纳入“五好班组”月考核,如出现越级到矿有关部门上访,将按照《东滩煤矿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的有关规定,除矿处罚外,工区将加倍处罚。
5、各队职工如有问题可以按《运搬工区信访程序规定(试行)》去逐级反映,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可以更好的化解矛盾,并有利于工区的稳定,矿井的稳定,兖矿的稳定,为实现“平安兖矿”“平安东滩”,工区创建“平安区队”奠定坚实的基础。
6、各队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出各队的保证措施,齐心协力把稳定工作抓实、做好。本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职工信访程序规定职工信访程序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矿[~]9号文的要求,紧紧围绕矿党政提出的创建“平安东滩”、“平安区队”的目标任务,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发生,现结合工区实际,制定运搬工区职工信访程序规定,望各队认真遵照执行。
一、信访程序规定遵循的原则
1、坚持“依法上访”、“违法追究”、“双项责任”、“注意引导”的原则。
2、坚持“分级负责,层层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职工有问题“逐级反映,层层落实”的原则。
二、运搬工区职工信访程序规定
职工反映问题,先到职工本人所在的班组反映,属于班组管辖范围内的,工班长应予以积极做好解释、答复等工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班组时,工班长应当主动协调,不得推诿;如果工班长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不做答复或解决不了的,由工班长带领职工本人,到职工所在队的党政领导处反映(如果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关于工班长的,可以直接到该队党政领导处反映),所在队的党政领导要根据情况,是属于该队管辖范围内的,该队党政领导应予以积极做好解释、答复等工作;涉及到两个队或两个队以上时,该队党政领导应当主动协调,不得推诿;如果该队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不做答复或解决不了的,由队党政领导带领职工本人和工班长,到职工所在队的分管领导处反映(如果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关于队党政领导的,可以直接到分管领导处或工区党政领导处反映),分管领导处理不了的,由分管领导带领职工所在队的队党政领导,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及职工本人,到工区区长或党总支书记处反映,区长
或党总支书记将根据事实情况给职工一个答复,职工不满意的,由工区党政领导出具证明,职工可以到矿信访办进行反映问题。
三、信访程序规定保证措施
运搬工区信访工作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责任联带,如有职工越级反映问题的将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如各队职工有不通过工班长、队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直接到工区党政领导处反映问题者,(职工反映工班长、队党政领导或分管领导的问题时除外)工区党政领导有权对职工所反映的问题不与答复、解决,并追究该队分管领导、队党政领导、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的责任;并对分管领导罚款50元,对该队队长、党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队的各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各罚款50元,对本班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本人罚款100元。
2、各队职工有不通过工班长、队党政领导直接到分管领导处反映问题者,分管领导有权对职工所反映的问题不与答复、解决,并追究该职工所在队的党政领导,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的责任,并对该队党政领导罚款50元,对该队的各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本人罚款100元。
3、职工有问题,应由职工本人按上述程序到单位反映,不得让家属或其他亲属到单位进行反映、胡闹,如有职工家属或其他亲属到单位反映、胡闹的,所反映的问题不作处理,并对职工本人罚款300元,对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罚款100元,对职工所在班的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所在队的队党政领导各罚款50元,对分管该队的
工区领导罚款50元,对包保该队的人员各罚款50元,(如有重复罚
款的,只罚一次,不重复罚款)。
4、职工如违犯此规定,出现工区内部越级上访行为,将与每月“五好班组”评选挂钩,视情节给予该职工所在的班、队进行扣分,
纳入“五好班组”月考核,如出现越级到矿有关部门上访,将按照《东滩煤矿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的有关规定,除矿处罚外,工区将加倍处罚。
5、各队职工如有问题可以按《运搬工区信访程序规定(试行)》去逐级反映,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可以更好的化解矛盾,并有利于工区的稳定,矿井的稳定,兖矿的稳定,为实现“平安兖矿”“平安东滩”,工区创建“平安区队”奠定坚实的基础。
6、各队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出各队的保证措施,齐心协力把稳定工作抓实、做好。
本规定自~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信访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内发„2010‟10号
中共内黄县委内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
信访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县管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落实信访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深入一线规范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信访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经县委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信访工作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分包乡(镇、办事处)、分管局委的县级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办事处)、局委的主要领导是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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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预约接访。各级领导干部下访前要了解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相应的法律政策,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下访接待群众时,必须依据反映的问题和相关政策先进行调解和政策引导,调解一定要耐心细致,政策引导要有理、有据、合法、合理、合情,不得违法、违纪、违策解决信访问题。下访接待信访人的全部过程(怎么做工作,怎么政策引导,怎么调解,怎么答复,怎么处理)都要以文字形式一式两份,由信访人签字后,一份交信访人,一份存档备查。下访接访活动的全部过程要做好文字记录,必须有信访局人员参与接访,信访局人员也要记录全过程,有条件的进行现场录音、录像,搞好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做到有据可查。
3、劝访。凡发生赴上三级集体上访和赴京到省非正常上访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到现场进行接访劝返。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要到现场接访劝返;特大信访案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到现场进行接访劝返。对牵涉多个单位和部门或归属单位不明确的,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文字形式明确接访劝返单位,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立案交办
1、立案。县级领导周三接访和下访恳谈接待的案件,均由负责接待的县级领导干部及时立案确定办理单位、签署办理意见、明确时限要求。
2、交办。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接访领导立案批办意见及时交办给相关乡(镇、办事处)局委,相关单位必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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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要及时把反复做工作的全部材料送交信访局,信访局要及时派人将各级领导做工作的资料报送市、省、国家信访部门,并详细汇报做工作的情况。办理单位要对案件办理进度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签署意见的县级领导和分管、分包的县领导进行沟通汇报。
3、审结。案件处理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带处理意见和处理问题的政策依据等文字资料,向第一责任人汇报审结,第一责任人要对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认真审核把关,签署结案意见。
4、引导。如果案件属涉法涉诉案件,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县级领导要给当事人讲清楚案件的性质,引导信访人按程序反映问题,一式两份出具文字答复或告知材料由信访人签字存档,并协调指导相关司法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依法解决。要强化审理解决责任,明确解决处理时限,安排和督导好监控稳控,及时回访见面,认真搞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不属涉法涉诉的要引导其进入终结程序,引导终结要讲清政策、讲清程序、讲清时限、讲清权利和责任。对一些久拖不决或结而不服的案件,或缠访缠诉、无理上访的案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反复主动找信访人做工作至少五次以上,讲政策、讲道理、讲法律、讲怎样反映问题对解决问题有利。每次做工作都要认真做好文字记录一式两份,由信访人签字后,给信访人一份,存档一份。经反复做工作,信访人仍不同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及时把反复做工作的所有材料交信访局,信访局在信访人没上访前把有关领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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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应当受理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及被复查人(指原办理责任单位)。
2、复查。对确定受理复查的信访案件,由县复查委员会主任明确相关分包乡(镇、办事处)、分管局委的县级领导负责该案件的复查工作。对信访案件的复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可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举行听证。负责案件复查的县级领导需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拿出明确的复查意见,并组织安排与信访人见面,书面反馈复查处理意见。
3、告知。信访人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该信访案件即为终结。若信访人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负责案件复查的县级领导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在接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并引导、帮助信访人尽快进入复核程序,使案件尽快终结。
(六)督查督办
1、督办。上级交办案件、县自立案件、申请复查的案件办理时限为1个月。时间过半未办结的,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第一责任人所在的办公室下发书面督办通知,由该办公室人员签收后对县领导提示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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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并对来访人、联系方式和事由等作详细记录。
3、请来访人核实记录内容并签字确认。
4、信访接待人员要尽可能快速、准确地将来访人和内容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征求处理意见。如果能立即处理的,可请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出面接待,亲自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信访接待人员要耐心说明理由,随即将来访记录会同《信访工作处理单》转呈有关领导或职能部处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来信处理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