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效能督办制度[共五篇]
第一篇:信访效能督办制度信访效能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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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部门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加强责任制,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严明信访工作纪律,防止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共同维护当前社会安定稳定的政治局面,根据省委、省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制定信访效能督办制度。
一、信访效能督办的对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责任领导;省直单位及其责任领导。
二、信访效能督办的形式
根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对工作失职,贻误处理信访问题时机,酿成影响社会治安事件的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单位分别给予效能告诫或社会治安“一票否决”。
三、信访效能告诫社会治安“一票否决”的实施
由省信访局提出对责任单位领导进行效能告诫的意见,省机关效级建设工作机构根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对责任单位领导进行效能告诫。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得出对责任单位实行社会治安“一票否决”的建议,由省综合委对责任单位实行社会治安“一票否决”。
四、信访效能督办的具体内容
(一)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信访局向责任单位发出督办告诫:
1、对越级来省集体上访在20人以上或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上访群众情绪较激烈的上访事件,所属市、县(区)和省直有关责任单位没有在15天内将处理落实情况书面向省信访局反馈,未能密切跟踪群众上访动态,及时报告最新动态的;
2、集体访反映的问题应由法律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的,所属的市、县(区)和省直有关责任单位未能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导致上访群众缠访的;
3、个别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过高,已做解释工作或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属市、县(区)和省直有关责任单位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个别群众仍无理缠访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效能告诫:
1、出现在省委、省政府门口的越级集体上访,所属市、县(区)和省直有关责任单位接到省信访局通报之后,没有立即派有关领导来省信访局协助处理,或拖延时间,或处理不力,造成来访群众长时间滞留或围堵省委、省政府大门、打横幅标语、阻塞交通等过激行为的;
2、同一信访问题重复越级来省集体上访二次,所反映问题可以解决,也应该予以解决,但有关责任单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仍未给予妥善及时解决的;
3、个别缠访户长期滞留省委、省政府上访,经多次催促,有关责任单位借故拖延、推诿来省处理的。
(三)下列情形,应给予社会治安“一票否决”:
已由省效能办给予效能告诫,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导致同一信访问题重复第三次越级到省集体上访的。
第二篇:效能督办工作制度效能督办工作制度
讨论稿
1目的
保证公司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政令畅通,完善公司管理,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公司效能,实现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效能督办的原则、任务、权限、程序、内容和要求等。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3效能督办定义、范围
本制度所规定的效能督办是指公司综合管理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会议纪要、行政工作计划、各项经营计划等,对公司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以下的经营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中进行督办检查协调。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公司效能。4职责
4.1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综管部负责人组织、协调、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全体员工参与,充分发挥督办的作用,形成综合督办力量。
4.2综管部指定督办人员,确定督办内容,按各自分管督办的职责范围逐条落实。
综管部负责人应及时传达公司所需交办的工作。督办人员每周不少于二次按分管的范围,落实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协调处理的结果1
或提出督办的建议。每周一由综管部发布督办通告。(特殊情况随时发布信息)
4.3综管部对督办的事项应跟踪完成的进度和效果,不能“督办”“代替”“主办”,应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同时对不作为的责任单位予以问责考核,直至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4.4综管部选派的督办人员,应熟悉了解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忠于职守,公正廉明,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勇于工作善于工作。
5督办的主要范围
督办范围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有重点的检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中的结症并及时协调解决。
5.1督办范围如下:
5.1.1综合管理部
a.价格合同是否按程序和所预计完成的时间完成。合同的签订是否规范,影响价格合同签订的原因及解决措施是否得当。
b.市场信息是否畅通,现有的产品是否流失。
c.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劳动力的使用是否管控。d.经营计划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可操作。
5.1.2生产部
a.生产计划(包括进度计划)、物料采购计划是否编制,是否科学、完整、准确、适用。是否按计划实施。物料管理是否执行公司的规定。b.对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是否预见并提前协调。
c.对劳动力的调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浮于事的现象。
5.1.3技术部
a.是否严格执行工艺、设计管理程序,工艺技术文件是否正确齐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材料定额和技术文件。有无影响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
b.产品设计、变更是否有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案,并努力与客户协调实现设计成本的管控。
6质量管理部
6.1.是否有效的控制产品质量。交车零活是否在管控范围内得以下降。
6.2.是否存在因检验计划的安排不当影响产品交付。
3.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常态化管理。
7财务部:
7.1.对库房物料管理是否有效管控。
7.2.对影响成本较大的产品是否适时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并及时发现纠正。
7.3.经营计划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完整。
8管理要求:
8.1督办工作应遵循符合管理程序、业务程序和管理规范,并且严格时限性,对影响生产经营的事项不得拖延。要有重点性,对重要环节可以先协调处理,再由职能部门制订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8.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32013.7.5
第三篇:信访事项督办制度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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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5)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6)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机制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由信访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