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移民信访接待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我局与移民群众的联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移民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信访是指移民信访人采用书信、走访、电话等形式反映移民工作中的有关情况,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以及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移民信访人是指移民区内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移民区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有移民迁出的施工区、淹没区以及根据规划有移民迁入的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处理移民来信来访是我局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局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人应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移民来访,主持研究、协调处理和督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五条移民信访工作坚持执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移民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我局应当明确管理移民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并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移民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处理移民来信、接待移民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并向移民信访人作出答复;

二、承办县政府、上级移民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或回复转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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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