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点击数:1194更新时间:2010-8-

3第一条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第二条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市局机关及各区分局的信访接待工作,统一由法规监察科(股、室)主管,确定专职信访接待人员,并在机关挂牌办公,设置举报电话,方便人民群众信访。

第四条专职信访接待人员的职责是:

㈠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信访工作业务,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掌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坚持文明办信访,发挥好信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耳目作用。㈡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群众,不得推诿扯皮,防止群众越级上访;

㈢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有登记、有结果、有答复,并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带着感情做工作,依法解答各种问题。需要移交、转办的案件,要及时登记并报送执法监察科查处或转交有关科室查处,并负责督办落实。属于重大案件的,执法监察科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或者直接向局长汇报,以求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条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写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

第六条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有关科室必须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安排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领导报告,同时书面通报法规监察科备案登记,以便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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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在信访工作中,出现其他严重情形,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向

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经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对无理缠访者,经教育劝阻仍肆意哄闹机关,情节严重的,负责接待的科室应当及时报主管领导批准,采取措施,报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