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法院的信访形势看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从当前法院的信访形势看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2006-07-05,
当前,各地人民法院都面临着严峻的信访形势,大多数法院把信访息诉问题放在法院工作的突出地位来抓,每年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
力和经费,但信访形势并未好转,一个中级法院院长无奈地说:“信访工作我下力气最大,但越抓信访案不但未减少反而又上升了。”不难看出,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较大挑战性的问题,直接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改革和发展,严重的已经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所以,如何才能减少当事人的信访量,缓解信访压力,成为当前人民法院重点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民事执行案件的信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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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民事执行中设立救济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要考虑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如果完全按照民事审判的程序,将执行裁定完全类同于民事的不予受理,或者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无疑导致执行案件的期限过长,不利于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所以,执行裁定的救济制度要坚持快捷、高效为原则,同时要防止义务人滥用其上诉或复议权,造成拖延执行的目的。
〈一〉、对强制措施的裁定均应赋予当事人异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实行〉》第七十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新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两条规定均未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未规定执行机关对异议进行审查的期间。这样既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的行使,也不利于提高执行案件的效率。为了有效地救济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应给于当事人对执行裁定的异议权,但必须给与时限的限制。在实践中,出现大量的案件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机关作出的裁定不提出异议,在案件执行完毕后提出异议,造成执行人员无法对异议审查,或者,认定异议成立后造成无法执行回转。例如,二00一年某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债务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欠申请人七十余万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个人注册一个体煤矿,当执行人员询问被执行人时,问及该煤矿是否有其他人的股份,被执行人说没有。法院执行人员遂将该煤矿予以查封,并发布公告,后又依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