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127号)和省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环办[2006]16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信访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信访法规和文件,并在信访工作中严格执行新的《信访条例》和上述文件要求,在信访接待和办理过程中,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督办、告知、答复、通报等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做到依法办访。
二、进一步提高信访办理的质量,降低重复访和越级访。各部门接到信访事项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将是否受理意见书面告知上访人(指能够取得联系的实名上访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告知上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承办部门要与上访人签订双向承诺逐级上访告知书,告知上访人在等候处理结果期间不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信访条例》规定,给上访人书面答复。对已经处理到位,但上访人不服处理结果的,要实行重大疑难信访听证会制度和三级终审制度进行结案,确保全年环境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98%以上。
三、积极推进环境信访进社区工作,使社区成为我们接访、办访的第一道防线。各区环保局要在3月末前完成社区环境信访接待室的建立工作,确定社区环境信访接待人员和区环保局管片责任人。居民有环境污染信访事项可以到社区进行投诉登记,并积极发挥社区作用帮助协调解决,社区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社区联系区环保局管片责任人或上报区环保局进行办理。
四、加强信访工作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文件要求,实行主要领导接待日制度,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带头解决处理重大信访事项。领导班子每月要听一次信访工作汇报,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要亲自阅示,还要亲自督办和签发上报结果,按时将办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
五、进一步做好12369集中统一受理污染举报工作。12369作为我市环保系统集中受理污染举报中心,具有交办、转办和督办的职能,各承办部门要按12369受理污染举报中心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要求,按时完成办理工作,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按时、认真反馈办理结果。12369受理污染举报中心要发挥好督办的职能,加大督办力度,使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按时办理完毕。
六、实行环境信访越级重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省环保局《环境信访越级重访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信访承办部门不重视环境信访工作,本应在辖区管辖范围内依职责可以处理或解决的信访事项,却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行政不作为,使信访事项办理不到位,造成越级重访的,由市局信访办转交市局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进行责任追究。
七、加强对信访承办部门的考核。2006年对信访承办部门的重点考核五方面工作:一是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对信访事项的批阅和结果上报的把关情况;二是及时答复信访人的情况和满意度;三是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及时上报办理结果及报送结果的质量情况;四是群体访、重复访和越级访情况;五是按时报送信访信息和汇总分析情况。市局将按考核的内容定期检查并进行通报,并作为全年目标考核的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已决定今年上半年要结合环境执法监察,对各地的环境信访工作进行检查。各部门要做好自查和迎检准备,同时市局将定期进行抽(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
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
2、省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的通知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一些地方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也不断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国务院新发布的《信访条例》已于200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信访案件的受理、交办、督查、督办以及责任追究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认真处理每一件群众来信、每一次群众来访,真正做到件件都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办理,有督促、检查、有办理结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环境信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局长接待日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省、市、县环保部门要建立群众来访局长接待日制度,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亲自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倾听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切实解决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环境问题。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地点要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群众在局长接待日反映的主要环境问题、受理情况以及重要案件办理情况也应向社会公开。
二、深入细致做好信访排查调处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近期要集中一段时间,对辖区内的环境信访案件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排查和调处工作。排查调处的重点是群众集体来访、重复来访和联名投诉飞重复来信。对排查出来的重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实行挂牌督办9限期解决。在加大对处理重复来信、来访案件督办力度的同时。还要做好群众投诉的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提高信访案件的查处、办理效率。努力做到”还清旧账、不欠新账”,”人要回去,事要解决,人不回流”。
三、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执行《信访条例》,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建立环境信访案件的登记制度、是否受理书面告知制度、转交及交办制度、督察督办制度、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制度等。畅通信访渠道,热情接待和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按时限要求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不得借口推托或引导群众到上级部门上访;对应在办理时限内受理、解决的问题而未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未按办理时限办理的,应批评教育,对由此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要教育并引导来访群众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意见和要求,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对无理取闹的人要严肃批评教育;对借上访之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要及时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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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或瞒报、漏报、谎报。对故意拖延造成的严重后果,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各地市要每半年向省局上报年度信访工作总结,每季报送一次所辖区域的人员进京上访及省局转办件的处理情况及其有关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地、本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信访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都要建立本地信访信息数据库,要及时总结分析环境信访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进环境信访工作,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五、做好信访案件自查p迎接总局的环境执法检察
各地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处理信访案件的检查、自查工作,建立好信访案件的档案,从中总结环境法规政策的落实和执法的情况、重要信访案件督查督办的情况,不断提高及时处理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总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27号)及12月5日在石家庄召开的全国环境信访工作座谈会上都明确了明年上半年要结合环境执法监察,对各地的环境信访工作进行检查。因此,请各地先要做好自查,省局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地的信访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