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举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及省、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局系统各级领导及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过程中,由于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失职渎职等引起非正常信访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局系统中层以上副股级干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形式为。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

第二章细则

第七条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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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反映人或被反映人的宴请或钱物以及徇私舞弊的;

(十)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封案件不认真处理或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且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行为造成群众非正常信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