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访服务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区街道(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范我区街道(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下称“窗口”)运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制定本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民为本,依法治区”的工作方针,立足我区“窗口”建设实际,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权限和职责,落实目标责任,强化考核监督,切实提高基层组织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处置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窗口”便民利民、服务群众的最大效能。
二、责任内容
(一)司法所所长是“窗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窗口”各项工作:
1、组织实施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安置帮教、信访接待、“”司法、公安联动和“1电话法律咨询等各项“窗口”职能;
2、按照“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分工落实,配合协调,反馈监督”的原则,主持“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分工,检查督促;
4、负责《区街道(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
5、其他应当由“窗口”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的工作。
(二)信访干部具体负责协调、处理“窗口”受理的信访事项;严格执行《市司法局、中共市委信访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建立街道(乡、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实事项目的实施意见》关于专职司法、信访干部共同参与“窗口”值班接待的要求,仅有1名信访干部的街道(镇),应当保证专职信访干部每个工作日至少有半天在“窗口”接待,同时按要求处理好信访事项。
(三)“窗口”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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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对经考核不符合标准的“窗口”,由区实事项目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三)年度考核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对考核结果为一般以下的“窗口”的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评为当年司法行政系统或信访系统先进个人;
(四)“窗口”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各街道(镇)对所辖司法、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公务员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