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教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2009-06-0216:26:24)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态势,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地进入司法程序寻求解决途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比较突出。随之,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结果不服或因在监狱、劳教场所接受法律改造、矫治过程中而引起的涉法信访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何化解监狱、劳教场所涉法信访问题,是当前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笔者通过对照、分析当前劳教场所出现的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下对当前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事件的成因、特点与对策,以之共勉。
一、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
(一)、个别民警执法不公,甚至违法乱纪,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在管理教育劳教人员过程中个别民警在工作中遇到“耍赖皮”、抗拒劳动的难改造劳教人员时,往往感情冲动,意气用事,除了打骂、体罚等简单粗暴教育手段外,几乎没有其他有效方法。
(二)、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没有保障,有超时、超体力劳动现象。这是多数单位存在的“重管轻教”、“重生产轻改造”等倾向性问题,个别单位为了完成生产任务,长时间超负荷劳动,造成劳教人员身心健康问题。
(三)、个别民警收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贿赂,兑现不了承诺。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些人越来越“务实”,把钱财作为追求的目标。一些民警由于长期在一线工作受工作辛苦、环境艰苦,待遇低,产生了心理失衡,便借职务之便打起了劳教人员的主意。在劳教人员减期、所外就医、放(准)假、工种安排等环节上大搞权钱交易,随便许诺搞变通,给予特殊照顾,往往又兑现不了承诺。
(四)、个别民警不作为,纵容违反所规所纪的劳教人员,持强凌弱,敲诈勒索。他们只是狭隘地看到,自己不动手就没事,也不会被追究,至于别人打骂,与已无关,为了使自己“不犯错误”,即从“只要自己不动手,就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认识中,派生出了指使、默许、暗示,纵容劳教人员打劳教人员的行为。
(五)、在劳教所接受矫治期间患病,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劳教所给予补偿。这种现象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推进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个别劳教人员开始打起劳教所的主意,不管是否合理、合法,都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能捞点就捞点。
(六)、在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放(准)假、减期等执法环节认为不合理,显失公平。个别劳教人员对政策法规的不熟悉,只听一面之词,民警不能很好的解释工作,个别劳教人员认为存在“暗箱操作”。
(七)、因患病正常死亡后,家属产生异议要求赔偿。在人们心目中普遍认为监狱、劳教场所都存在打骂、体罚、虐待等现象,错误地认为是劳教所在管理中打死、或纵容其他劳教人员打死的,遂要求赔偿。
二、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民警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够高。随着近年来各项执法教育活动的开展,劳教人民警察整体素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绝大多数民警已经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劳教工作。但仍有少数民警包括少数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不明显,甚至没有提高。有些部门领导治警不严,疏于管理,有的领导在提拔任用干部上搞任人唯亲,有的人事部门没有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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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px人员“入口关”,导致一些自身素质不高的人进入劳教系统,在执法执纪问题上能力低下,面对管理对象,讲道理说不出子丑寅卯,做教育辨不清对错好坏,除了拳脚之功,以“力”服人之外,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毫无办法,管理教育手段简单落后,容易发生民警打骂、体罚劳教人员,造成当事人解除劳动教养后涉法信访现象的发生。
(二)、制度落实不彻底。劳教场所的规章制度制定了不少,如果都能自觉遵守规章制度,那么产生涉法信访的案件都能够避免。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长期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循章不严的问题。少数民警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整套严密规范的规章制度没有认真执行和落实,而少数领导干部对一些违反制度的行为见怪不怪,尤其是对一些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查处,思想上存在着误区,认为小事情、小问题不足以影响部门或单位的整体工作和形象,不足以影响队伍建设的成绩。但事实上,对这些问题不重视、不处理,久而久之就会败坏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风气,容易产生“受人以柄”的案件发生,造成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个别民警受到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等错误思想的侵蚀。政治上不思进取,放松世界观的改造,不学习时事政治,不注重自己思想上的修养,忘记了警察的职业道德和从警准则。出现了“三少三多”,即讲政治的少,讲实惠的多,讲奉献的少,讲待遇的多,讲艰苦奋斗的少,图安逸享受的多,个别警察还萌发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以许诺为引诱,或以“交友”来攀附,捞到实惠后兑现不了承诺,造成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个别劳教人员(多进宫人员)反改造手段多样,为了逃避学习、劳动出现了“泡病号”,没病呻吟、小病大养、大病要补偿,个别劳教人员在矫治期间因意外导致磕碰、伤残没有得到补偿或补偿没有达到要求的。他们抓住当前上访比较敏感,领导怕造成社会影响等问题,抱着能捞点就捞点,不捞白不捞的想法,至使此类涉法信访案件不断出现。
(五)、个别劳教人员在矫治期间突发心脑血管类急症,经全力抢救不治死亡的(属正常死亡),虽然劳教所采取了必要的抢救措施,但也有因救治病志记载不祥,没有既往巡诊记录等原因,致使其家属产生异议,提出申诉、信访等情况的发生。
三、避免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对策
(一)、各级党委领导要高度重视当前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要按照中央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坚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切实把教育人、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与“首要标准”相适应的劳教工作新机制。
(二)、加强教育,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劳教单位的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民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政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夯实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思想基础;开展学法、知法和守法教育,增强民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自觉性;把内强素质,外树形像结合起来,争做文明执法民警活动;认真抓好正反典型教育,扶正压邪。力争通过教育,使每一名民警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在执法过程中,开展“阳光执法”工程。一是执法依据阳光公示。劳教所要把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制度揭示板、公示板的形式,张贴于劳教人员宿舍,接见室,活动室等场所,以便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及时查阅。二是执法过程阳光操作。在劳教人员百分考核以及奖惩过程中,采取三级讲评考核制度。第一级由大队包组民警组织本包组劳教人员,每周对本组劳教人员进行一次劳教人员百分讲评会,评出先进,指出不足,奖优罚劣。第二级每月由个大队组织管理科参加,会同包组民警召开本大队劳教人员百分讲评会,讲评本月劳教人员现实表现,宣布百分奖罚情况及依据。第三级每季度由劳教所主管所长,同驻所检查官,以及劳教所监审人员,会同管教三科科长和个大队大队长共同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劳教人员减期、延期进行考评定案。从而确保执法过程透明公开。三是执法结果阳光监督。就是将劳教人员百分、减期、延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考核审批结果,通过公示板进行公示以利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监督。
(四)、规范执法,确保监督有保障。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劳教所要加大民警执法工作考核考评力度。一是定职定责,严防越位执法。也就是说为每一个执法岗位制定职位说明书,写明执法权限,目的是严防民警随意执法,杜绝执法“乱作为”现象的发生。二是建立执法档案,明晰权责一致,确保执法必严。在给民警设限的同时,也要标明民警的岗位责任,由政工、监审部门考核民警依法执法情况纳入民警执法档案和民警工作目标考核中,作为其年终评先选优的依据,从而督促民警尽职尽责,防止其“不作为”。三是拓宽监督渠道,采取多样化的监督手段。建立劳教所长接待日制度、考评委员会制度,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积极开展问卷调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教人员家属作为执法监督员,以强化监督,确保民警的执法权力“不滥用”。四是责任到人,健全问责机制。针对一线民警执法工作实际,理顺划清每项工作责任,每名民警要签订执法工作责任状,做到谁签字,谁保证,谁负责,以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人。
(五)、建立《劳教人员健康档案》制度,完善病志登记记载。劳教人员入所后为每名劳教人员建立《劳教人员健康档案》,由卫生所大夫对新投人员进行身体检查,通过各项指标检查,确立该劳教人员身体状况,有无既往病使。对患病的劳教人员在大夫的指导下合理用药,跟踪诊治,完善病志的规范填写,按照要求每日巡诊、登记,做好第一手资料,避免劳教人员因病死亡后受人以柄的事情发生。
(六)、定期开展“整顿劳教人员矫治秩序”活动,严历打击“所王所霸”、无理取闹、小病大养、无病呻吟、不认罪错不接受矫治的行为,依法合理使用惩戒措施,使整顿矫治秩序活动形成一种常态,维护好场所的良好矫治秩序。
(七)、积极与新闻媒体接触,正面宣传劳教场所的执法工作,让社会和百姓了解劳教场所的各项工作,增加劳教场所的开放和透明度,定期请劳教人员家属或社会新闻媒体参观劳教场所,征求劳教人员家属意见和建议。
古人云。“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惩其未犯,防其未然”,只要我们各级主管部门,把预防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扩展工作触点,及时了解和把握本单位、本部门的热点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使问题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积极应对国际环境大变化,努力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篇: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2010-06-2907:39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的调整,收入差距的拉大,受信访大环境和区域社情特质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此消彼长,并呈现出诉求群体多、诉求时段长、诉求情绪激、诉求成因杂、化解难度大等特点。一些“陈年案”、“骨头案”、“钉子案”、“无头案”的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无休无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形象,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深入政法各部门及基层一线进行了调研,现就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成因试作分析,并探求解决对策。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是不服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的案件,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治安处罚、交通管理等案件,及司法机关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其他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有瑕疵等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等问题。就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体制的因素
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其本意是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终审生效的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为进入再审所设定的“软性”条件,制约了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除此之外,有关领导的过问同样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再审的不是诉讼制度,而是权力。案件未能及时的生效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间,诉讼体制为涉法涉诉上访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接访单位的因素
现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的机制尚不够完善。首先,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程序上的随意性较大。一方面,处理上访的部门多,反而使得各部门在处理上访问题上互相推诿、互相扯皮。另一方面,没有一套最终能终结上访的规定,使上访日积月累,长年累月的上访大量存在。其次,各级单位对涉诉上访的工作无论是在主观思想上、还是客观行动上都历来不够重视,既不会把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更不会在人员配置、福利待遇上给以特殊政策。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信访工作是各个单位最不愿意干的工作。这就导致了各个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不热情,工作方法不到位,往往使一些无知的上访慢慢发展为无理的上访。
(三)司法部门的因素
少数司法干部的办案作风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找人”,是社会上对案件办理的人情关系的生动写照。不健康的社会风气使得案件的当事人更愿意动用各种关系对司法裁判施加影响。极少数案件因屈服于权力、金钱、人情关系而出现人为错判,又使合理的怀疑进一步得到了印证。因此,只要出现不满司法裁判结果时,基于这一怀疑而使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并往往在申诉、上访时没有任何根据地怀疑、指责办案司法人员已成为共性,导致“信访不信法”、“信法律不信执法人员”的现象的产生。
(四)上访人自身的因素
一是有的上访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加上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和法律文书中说理不够,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和曲解,又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无理缠诉。二是不顾案件实际情况,在利己思想或投机心理的驱使下,向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诉缠访之路。三是偶然上访过程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尝到了甜头的上访人,便屡生是非以上访、缠诉为业,甚至成为其他上访人员的“顾问”。
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案件居高不下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欺哄压制上访来实现,必须全面客观科学地看待和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积极探索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工作方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涉法涉诉案件之所以诉而不休,成因复杂,既有体制机制原因,也有政策执行原因;既有法律边缘问题,也有执法不当问题;既有执法作风问题,也有诉体自身问题;既有历史构成因素,也有现实异化因素。要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整的责任网络体系。
1、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四长和一名政法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复核、交办督办、协调处理、跟踪问效、责任倒查。组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复核小组,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案评查复核,对错案、“瑕疵”案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提交常委会研究。
2、要实行“一案三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逐案分级落实包案领导、化解责任、稳控责任,对包案领导实行“五包责任制”,即:包调查、包处理、包化解、包稳控、包回访;对属地乡镇实行“包摸排底数、包掌控动态、包稳控当地”;对办案民警实行“谁办的案谁就要负责到底;谁办的错案就追究谁的责任”。
3、要建立涉案亲属干部帮助化解责任制度。要求凡涉及与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社会关系的国家干部,都有教育转化、思想疏导、释法析理、劝解稳控的责任。
(二)部门协调联动,完善优化涉法涉诉个案处访化解机制
成功的信访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并优化化解长效机制,整合资源,部门协调联动是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关键。
1、建立排查机制。建立领导接访、约访、下访,政法各部门信访、排查,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互通平台,构筑排查无疏漏全覆盖网络。
2、建立分流机制。对排查案件实行分流,落实“五定”,即:定包案领导、定稳控责任人、定稳控单位、定化解时限、定息诉方案,使每一个涉法信访案件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解决的方案,都有解决的时间表。
3、建立督办机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案件和自己摸排出来的重点案件,在交办期限内没有化解的案件,制发《督办函》、《督办单》到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并要求其报告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困难、原因分析及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对案件化解提出建议性意见。
4、建立联动机制。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责任单位提出需要部门配合的案件,成立专案组,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所有涉案部门、单位“一把手”为副组长,各部门抽调力量为成员,调动各部门所有资源,发挥涉案当事人亲属作用,采取政策攻心、释法析理、经济补偿、教育疏导等多种手段予以化解。
5、建立结案机制。案件办结后,由责任单位进行回访、跟踪,掌握动态,案件当事人如果思想稳定,写出书面申请结案报告,并附当事人“息诉罢访”承诺书、保证书、签字协议,经领导小组核实后,予以报准销案.
6、建立救助机制。按照经济问题经济解决的原则,设立维稳救助基金,用于涉稳各类信访问题,重点是涉法涉诉案件的停访息诉。主要用于:(1)、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立案的“瑕疵案”,耐心地做好安抚解释工作,同时,在当事人同意息诉罢访的情况下视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对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执行积案,被执行人无力清偿或下落不明的,且申请人从未非正常上访,生活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启动救助程序给予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3)、对法理情都无法解决的有理涉法上访者,因失去有利条件而在法律程序内无法得到解决,有生活困难的上访者,予以救助,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4)、对已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处理的,但因生活困难或无法解决医疗费等情况的弱势诉体,实行个案救济,解决此类人员的实际困难。
7、建立惩戒机制。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非访的当事人和借助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恶意煽动、鼓噪、策划、组织上访并从中谋利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重拳出击,从速法办。
(三)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构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防范系统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形成有诸多历史及现实的原因,源头防范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治本之策。
1、加大监督力度。按照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落实经费,落实人员,坚持平时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坚持每天排查汇总、每周例会分析、每月调度工作制度,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对个案的调处情况实行跟踪督查,每半个月进行动态更新。
2、推行一档两查。即建立政法干警执法档案,开展案件评查、复查。政法各部门由主要领导负责,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干警,组成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案件评查、复查工作,着重源头预防。
3、探索四长会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长”和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参加,一起分析案情,找准突破口,共同协调处理。
4、启动“清积”联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理应依法执行,但因诸多原因无法执行,既判力得不到体现,势必引发涉法涉诉案件。为此,要从强化领导、部门联动两方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力化解执行积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信力。
第三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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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访当事人的经济、精神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既有损法院的形象,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一、涉法上访的特点广义上的涉法上访,包括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与法律相关的各类上访,狭义的仅指涉及到法院的上访。本文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讨论。当前涉法上访呈现出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⒈涉法上访的数量不断上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涉及到与人民法院各类裁判有关的上访居高不下,有的甚至达到30。其中不少当事人越级上访,有的一上访就到北京,以期问题迅速解决。有的反复上访、重复上访,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有的互相结合形成上访团体,息诉难度大。⒉上访的对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有的当事人在上访中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⒊群体性涉法上访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二、涉法上访的成因造成涉法上访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在:⒈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院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处理的纠纷、矛盾越多,产生上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之所以涉法上访的绝对总量在上升,就在于法院处理的案件、矛盾比以前多了。涉法上访中,许多其实并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到了法院。相反,过去主要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涉法上访当然也就较少。⒉法治观念尚未植根。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遇事找政府仍然习惯做法。加上行政权的扩张,司法权威不足,既判力得不到尊重,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上访就其实质来讲,是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体现。由于现行的司法权威尚未得到足够的尊重,解决问题的渠道并不通畅,就导致人们更多选择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对策。⒊社会利益调整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每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必然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比如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其他如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土地调整、村组债务等问题,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都容易产生上访。⒋法院没有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中一味强调提高当庭宣判率,重判轻调,认为只有当庭宣判才规范,才符合“公正与效率”要求;调解是过时做法,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未能建立和完善激励调解工作的有效机制。忽视了依法调解同样可以实现公正与高效,成功调解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⒌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合伙、土地承包等纠纷,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判则判,“不服上诉去”,缺少耐心,怕麻烦,不愿意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同时,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特别是“涉府”、“涉村”案件执行难问题仍未解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⒍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较落后,法律意识薄弱,对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能适应和理解,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不适应,尽管基层法院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指导诉讼、履行释明义务,但是当事人仍觉得取证难、举证难、打官司难。加上当事人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稍有不满,就会上访。当事人对上访存在错误认识,寄于过高希望,也是造成上访的重要原因。有的案件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执行到位,这本属于正常的诉讼风险,但当事人却把责任归咎于法院。也有的案件本身处理正确,但当事人认为其权益未得到保护,于是反复上访,要求推翻原裁判文书。有的上访当事人本来是有理上访,却提出许多无理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