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信访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信访办主任王春景)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落实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创新方法,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化解农村信访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首要任务。认真分析,准确掌握农村信访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对于成功化解各类农村群众信访矛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信访办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对农村信访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探讨,目的在于对优化镇域社会管理,维护镇域社会稳定,推动镇域整体和谐发展发挥服务作用。

一、农村信访行为的五个特点

(一)、信访主体多元。从多年的农村信访行为来看,目前农村信访对象不仅仅是过去的普通村民,还包括农村党员,村民代表、卸任干部、在职企事业职工,非公企业农民工,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离岗民办教师、幼儿教师、老复员军人、新退伍军人、保释矫正人员、病残弱智人员、社会无业闲散人员、党政机关、公安执法部门的临时工等多种信访群体。

(二)、信访形式多样。从多年的农村信访行为来看,农村群众越级个体上访、重复集体上访者,由少增多、从四五个人增加到十人到二十人。在联名上访信签字从几个人增加到几百人,反复拨打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网上邮件,在网上注册空间博客,传送信件。信访者组织严密,情绪激烈,动辄聚众闹访,围堵拦截镇村党政领导干部或办公场所、静坐示威,无理取闹,谩骂侮辱要挟等过激行为都有发生。

(三)、信访时机敏感。从多年的农村信访行为来看,农村信访者尤其是集体上访者易选择在重大节日及党和国家及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政治会议、社会活动期间,高频率反复上访。

(四)、信访内容复杂。从多年的农村信访行为来看,在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更替,社会发展进步的大环境中,农村干部群众心理准备不充分。信访内容包罗万象、纷繁复杂,涉及的领域,触及的层面繁多,既有社会矛盾、经济利益矛盾,也有体制矛盾、思想观念矛盾,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主要集中表现在闲置资源开发利用合同签订、山林综合开发利用,产权归属、村民房屋建设审报审批、违法建设查处,邻里纠纷、换届选举、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干群矛盾、企业改制、辞退失业下岗人员待遇、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信访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

(五)、信访处理艰难。从多年的农村信访行为来看,农村信访行为有增无减的现象,涉及现实问题,牵扯各方利益,触及面宽,问题处理难度大。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地方能够解决的,有的很难依据现有政策法规解决,如部分老户重复上访问题往往与其他矛盾交织在一起,牵涉到历史问题、政策问题。

二、农村信访行为的六个成因

(一)、体制更替,个人利益心理失衡。在农村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些干部,党员、村民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心理发生扭曲,是引发农村个体上访和集体上访的主要原因。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村级事务决策一言堂,利益分配大平均等方面的旧体制弊端依然存在,新型经济体制运行中出现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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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机制,努力营造和谐社会环境一是坚持领导接访制度。实践证明,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既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把信访问题的处理导向司法途径,依法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建立分级办理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杜绝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三是建立定期下访制度。变上访为下访,经常组织干部深入村组农户、田头,倾听农民呼声、填写《包村干部手册》,党员《一联三帮》手册,及时解决农民提出的问题。四是建立交办督办制度。对农民上访的问题,限时办结,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跟踪督办,落实结案期限,化解各类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五是建立司法接待制度。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为处理信访突发事件或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在解决上访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中,阐明政策及法律依据,并引导和帮助上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使律师成为信访工作的“分流器”和群众上访的“稳压器”。

(四)、依法行政,科学化解农村群众信访。依法治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信访执法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加强信访监督,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做到心中有法,学法懂法,遇事依法,处理问题合情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信访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教育、引导群众既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党和政府认真负责地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故意诽谤、陷害他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教育党员和群众依法信访,逐级信访,不能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更不能采取其他过激的方法和违法的手段上访。对一些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

3众扰乱党政机关和村级党政组织工作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的少数违法人员必须依法坚决打击,以切实维护和保障正常的信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