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信访疑难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近些年,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广大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日趋强烈,环境保护问题显现出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环境信访问题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1999年市环保局成立“环保110”(02年起已更名为全国统一的环保举报热线电话“12369”)举报热

线电话以来,共受理查处各类环境污染举报事项超过3万件次。环境信访工作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手段和渠道。随着环境信访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群众反映有些异味、光污染等扰民问题十分突出,如何切实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是摆在环保部门面前的一件大事。本文将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一、环境信访疑难问题的种类

国家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国家允许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根据实际扰民状况,环境信访疑难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排放污染物不超标的,例如噪声、恶臭气体、烟尘等,这类问题以扰民但不超标的噪声为主,其中不超标的卡拉ok、风机、生产噪声扰民问题十分突出。另一类是排放的污染物,国家暂时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标准,例如异味、光、热污染以及一些人为噪声等,其中异味、热以及人员说话、装卸噪声扰民问题十分突出。针对这两类问题,环保部门难以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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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执法部门职能交叉,行政管理有漏洞。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执法主体林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仅不利于集中执法,统一执法,而且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并给执法相对人履行义务造成很大不便。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利益不一致,职责不清,在执法实践中,当几个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一环境事务都享有监督管理权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互相争权,互相推诿的局面。

(四)环保第一审批权落实不到位。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实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对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规划、计划、土地、银行、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设计部门不得先行设计。但有不少相关部门不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各自为政。有的部门不但不与环保部门配合协作.共同把关,反而给一些对环境有较大影响、存在严重扰民问题的建设项目大开绿灯,致使这些项目从立项到开工生产,竞没有环保部门的任何审批手续,一路顺风,毫无阻力地拿到了合法的生产或经营营业执照,造成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行政执法的被动局面。另外,按照现有体制,环保部门应对环保执法进行规划、协调、监督。但是,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保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致使在实际执法中形成无法弥补的执法空档,有些部门只忙于自身主要业务,不去履行环保执法职责,环保部门既无法监督这些部门,又不能具体行使这些部门的执法权力、解决实际污染扰民问题。这在处理噪声污染扰民问题上表现得最为突出。

(五)环保部门执法手段软弱,硬件配备不足。环保部门是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要对人民和政府全权负责,但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却几乎没有赋予环保部门任何强制执法手段,特别是没有赋予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手段,而环保部门面对的是环境意识差、肆意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业,客观地讲,环保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