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法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信访问题,特别是涉法信访问题一直是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如何破解涉法信访这一难题,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是当前我们政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好涉法信访问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严肃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涉法信访案件的界定

根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涉法涉诉信访是当事人寻求国家救助的一条渠道。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执法活动的信访行为,包括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信访和针对公、检、法、司机关的司法信访。就司法行政部门而言,涉法信访案件是指对已经或应当由政法部门受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当事人对政法部门或政法干警的作为与不作为提出申诉、控告和要求,依法规、依职权、按政策应当给予受理查处的案件。

从我局以往接待的信访案件来看,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人事关系、劳资纠纷、补贴待遇等方面。真正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并不很多,而这部分信访案件又多集中在对律师、公证行业执业行为和监狱干警违法执法环节方面。这些涉法信访案件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涉法信访人只要依照宪法和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相关的诉讼法等法律手段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信访部门依然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信访人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而能够得到彻底解决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许多涉法涉诉新方当事人,由于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原因,放弃了法律解决途径,造成涉法信访案件与日俱增,增加了信访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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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信访人对“申诉权”概念认识有偏差。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新的《信访条例》也规定了要依法保护公民的申诉权。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但是这种权利的赋予不是无条件的,是要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的。一些信访人对“申诉权”的概念认识存在着一些偏差。他们认为既然《宪法》规定了“申诉权”,那么信访就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如果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就是侵害了他们的“申诉权”,就是违法的。一些信访人甚至打着维护“申诉权”的旗号提出无理要求,为的就是多得些物质赔偿或补偿。还有一些人是盲目听从了个别人的煽动,被动参与群体上访甚至是闹访。这些人一旦对信访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就会采取重复访、越级访的方式继续上访。不管是群体性闹访、无理访还是重复访,都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对于信访人而言,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申诉权、控告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光靠一味的采取闹访、缠访、重复访的方式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

(二)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不仅仅是信访人单方面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