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能监管[2014]149号
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包括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要求,公开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
(九)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通过网站链接、开设专栏等方式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供电企业应每年3月5日前编写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供电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企业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三)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企业。
(四)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投诉举报热线12398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篇:电监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电监会关于印发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同时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和更新。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供电企业应每年编写信息公开年报,于次年3月5日前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
(二)电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所有供电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三)电监会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
(四)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98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登录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点击电力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意见箱”进行网上投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安康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安康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我院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推进民主办学,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学院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是指安康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学院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稳定。
第六条学院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相应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对学院发展规划、招生考试、收费项目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实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七条学院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向学院信息管理部门反映,学院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学院实行院长领导、学院办公室组织实施、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广泛参与、监察处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院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学院纪委书记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机构,协调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院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指导、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它职责。第九条监督小组由监察处、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并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
第十条保密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学院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小组的工作由******负责。
第十一条各院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健全学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在公开学院相关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保密审查小组确定。
第三章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学院信息公开依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信息和向社会公开信息;依信息属性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学院对于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所规定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主动在不同范围内予以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四)学院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除上述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学院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经公开后可能引起混乱、不公或妨碍管理目标实现的;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院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它信息。
其中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或学院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院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针对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院网站
学院主页、各院系及各部门主页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其他载体
学院利用院报、广播、宣传栏、会议纪要、年度总结、各类代表大会等,及时公开学院信息。
(三)其他便于各类主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第二十条学院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机构、信息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院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部门或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适当的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和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及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予以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向学院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但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本考核办法为工会评先主要考核检查依据。
(二)创建职工之家活动的考核采用日常工作管理考核与不定期抽查、年终大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三)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凡一票否决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先进职工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