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发生的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5、对外提供担保;

6、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7、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8、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9、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0、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1、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2、公司回购股份;

13、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14、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下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第六条标准判断):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末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5、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7、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8、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9、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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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