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报和报告。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3、公司派出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确保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1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重大信息信预报、报告和保密等方面的培训,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掌握相关信息和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或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事项:

1、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3、部门、分支机构、控股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2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会决议;

4、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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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