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当报告安全信息,是指申通网络突发事件信息和网络内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

第三条申通网络的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应当按照“渠道畅通、反应迅速、协调联动、科学有序”的工作要求,实现安全信息报告的规范化。

第四条安全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完善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安全信息报告,确保及时报告有关安全信息。

本公司确定监察部安全监察处高文凯为公司的安全信息员,负责公司的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本公司下属任何一个网点的设立、变更安全信息员,应在第一时间报总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

第六条必须加强安全信息报告的宣传培训,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安全信息报告真实性、可靠性。

第七条安全信息员负责收集、统计、分析网络内与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及时向公司和全网发出安全预警。

加强日常生产经营的安全监测和信息分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数据库,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安全信息。第八条安全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出信息后,应当进行电话确认。

情况紧急时,应当先用电话等方式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章安全信息类别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邮政业应急预案)列举的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一)因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二)因各类有毒害性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灾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三)因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和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四)因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五)因企业不正当竞争、经营权纠纷、兼并重组、破产倒闭等行业安全风险,以及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设施和设备故障、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快件积压,财产损失,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六)其他对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威胁、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以下简称日常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

(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

(三)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

(四)快递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变更;

(五)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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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安委会监察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