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 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精神,规范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快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二条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高等学校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登记材料须规范、完整。
第五条按科技成果类别,登记时应报送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为:
(一)凡批登记应用技术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l、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二)凡拟登记基础理论成果应报道以下材料:
1、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2、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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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三条科技成果登记的时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登记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底之前登记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凡未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推荐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