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

(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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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可根据《福建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书实施工作指南》,各种信息上报时间见其附件《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上报一览表》。

三、信息报告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指定相关科室专人负责收集、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认真核实后按规定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填报资料的保存、管理,接受上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