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xx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

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合理便捷(通过政府网站、机关刊物、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等多种方式公开);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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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可按省上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