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有关制度

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我县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县府及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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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