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豫区行政区域内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第六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权利人。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指南,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供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样附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部门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供电子版申请表,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公开权利人有权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受理程序和公开形式

第九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开权利人在提出申请时未真实提供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十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当面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向各单位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各单位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公开权利人可向各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到他人个人信息时,应当到公开义务人的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目的及利害关系。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开义务人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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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