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掌握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促进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
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在组织、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和搞好政府自身工作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汇总。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从6月到9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于每月30日或31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一)各地要按要求认真填报表1、表2、表3、表4,并报文字说明。
报表中“隐患”是指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矿井、区、队等)掌握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各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企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中央企业总部一定要高度重视调度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按要求、按内容认真编写说明、填报表格,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并严格按时上报。
(二)接到本通知后,要将宣传贯彻《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的情况、安排部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等进行汇总,于6月5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