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县政务公开制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四、依申请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五、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表附后)或口头形式,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时间。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
经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县政府将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六、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县政府设立投拆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内容监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务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将责令及时整改。
第二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务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田林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切实落实《田林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面掌握全办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
第二条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
第三条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政务公开层级受理举报制度
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二条对各种公开事项的咨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不能答复的,要对咨询人给予明确的答复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本着热情、耐心、周到、认真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注意文明礼貌。
第四条设置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箱,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人、来电、来信的方式向本级监察机关进行投诉。
第五条本级监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将根据情况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落实,如发现我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任何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将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处分,同时对举报人举报的错误事项按规定进行更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各股室、二层机构。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办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各股室、二层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办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办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直属学校的校务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三篇:亳州市信访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亳州市信访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是指各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党务信息的活动。
2、各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党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制度。
3、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各党组织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党员、群众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