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内部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wenzhoulianyouspecialbottlecapsco.,ltd.

发放编号:状态标识:

内部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nypc80302版本/版次:c/0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01日实施日期:2014年01月01日

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颁布共2页第1页

内部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内部发生的质量问题得到准确、及时地处理,且持续改进,以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正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批量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的信息管理。

3职责

3.1人事部负责内部质量信息的沟通;

3.2检验员负责质量问题的记录、汇总,把统计材料上报品质部;

3.3品质部负责对各部门质量问题的处理,并负责对典型批量质量事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处理和改进,并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验证;

3.4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质量信息的传递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4管理内容

4.1内部质量事故分类

4.1.1批量质量事故——指产品的同一工序(包括外协/外购、注塑、喷涂、烫印、包装等)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连续出现10件以上不合格品

4.1.2一般质量事故——指产品的同一工序(包括外协/外购、注塑、喷涂、烫印、包装等)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零星、单个不合格品

4.2一般质量事故信息的管理

4.2.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由发现人员通知检验员,由检验员对其分析、处理并进行记录,每日应集中进行统计一次

4.2.2检验员每月将一般质量事故汇总后统计在《____车间_月份质量损失统计表》上,并注明不合格原因及各类不合格的数量,于当月27日前提交给品质部

4.2.3品质部应监督、跟催检验员及时统计《___车间_月份质量损失统计表》,并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质量问题应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4.3批量质量事故信息的管理

4.3.1发生批量质量事故时,发现部门/人员应立即通知检验员,在检验员确认后,书面汇报给品质部

4.3.2品质部接到汇报材料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填写《质量信息反馈单》,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实施

4.3.3整个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品质部应全程跟踪、记录,每月27汇总后统计在《____车间_月份质量损失统计表》,并上报质量主管

共2页第2页

内部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4.4品质部定期组织检验员召开讨论/学习会议,学习质量管理文件,讨论质量管理的心得和方法,也从中了解现生产过程中质量受控状态

4.5品质部应不定期地到各部门部检查,了解情况,检查原始质量记录与汇总质量情况的一致性,也检查各质量问题的整改及持续改进情况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___车间_月份质量损失统计表》5.2《质量信息反馈单》nypd71001c

nypd71004c

第二篇: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办法xxx公司

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司所需的内部信息在公司各管理层及部门之间更加及时、有效的传递,同时加强对公司内部信息的监管,确保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及准确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部门、岗位。

第二章信息报告内容

第三条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信息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第四条定期报告是指公司在某一时间段内业务运转及生产经营状况的周期性信息报告,通过周报、月报、季报等形式定期形成的总结性报告。公司定期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2、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3、财务相关报告;

4、生产情况报告;

5、新产品研发情况报告;

6、原材料采购报告;

7、设备运行情况报告;

8、人力资源报告;

9、应收账款报告

第五条即时信息报告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情况的说明性报告,及公司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内部资料。公司即时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下发文件;

2、采购价格调整报告;

3、安全事故报告;

4、质量事故报告

第三章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公司信息报告以各子公司、分厂、职能部门为单位,按照不同

1/4

职能划分负责本子公司、分厂、职能部门所涉及到的公司内部信息的归集、分析,并形成报告。各子公司、分厂、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信息报告过程中,因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由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公司子公司、分厂、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对相关文件、信息进行登记、留存。

第九条公司信息报告采用逐级报送的方法在公司内部传递:

1、报告义务人选派专人对指定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形成报告,并负责对该项报告进行审核

2、报告义务人向主管该部门的公司副总经理或信息报告特定需求职能部门进行报告,报告方式可为书面报告、当面报告及电话报告

3、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向公司总经理进行信息报告,报告方式可以为办公会报告、书面报告、当面报告及电话报告

第十条出现特殊、紧急情况时,信息报告人可越级向公司高层领导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应坚持以下原则:

1、及时性原则。信息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传递。

2、准确性原则。事件描述应以实际发生情况为依据,不得含糊其辞或加入主观臆测。

3、完整性原则:

为了提高决策质量,信息报告中对发生事件的描述应连贯、完整,对于部分即时信息报告应通过后续信息上报保证其完整性。

4、保密性原则。公司所有职工对于公司内部传递的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利用内部信息报告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实现发展目标。

第四章内部信息传递流程

第十三条总经办负责公司的文件下发。

公司内部执行的管理文件和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等,由总经办负责在文件通过3日内下发各公司各子公司、分厂、职能部门,同时对文件进行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生产部负责公司的库存报表、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安全事故报告。

2/4

1、库存报表

生产部每月末负责对公司原燃材料购入、消耗、库存情况,产品生产、出库、库存情况进行汇总,编制库存报表。

2、生产情况报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生产部每月末生产经营完成情况等信息资料进行汇总,编制月度生产情况报告、生产经营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在每月的经济运行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3、安全事故报告

当公司出现交通、火灾、电器等意外安全事故时,生产部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5日内形成书面说明报告,上报主管副总经理,由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报告内容需包括完整的事故原因、过程、处理过程、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对事故后续处置方案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综管部负责公司的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综管部每季度末负责对公司生产运营、能源消耗、成本情况等信息资料进行汇总,编制季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在经济运行分析会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财务预算报告

财务部根据各部门及子公司上报的财务资金预算,结合上月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报告。报告应于每月6日前报财务部主任审核,总会计师审批,7日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时财务部主任定期在每月经济运行分析会中,总会计师应定期在总经理办公会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报告。

2、财务报告

财务部对各单位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归集、整理、合并、抵消,并编制合并报表、抵消分录、各单位财务报表、内部交易明细表、合并单位清单等资料。经过总会计师审批后,形成公司财务报告。

报告形式分为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月报于每月6日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季度报、半年报、年报按公司总经理要求时限上报。

第十七条生保部负责公司设备运行报告、原材料采购的相关报告,包括采购报告、采购价格调整报告、采购报表。

1、设备运行报告

生保部每月整理、汇总设备运行状况,维修费用使用情况等,于次月5日前报生保部审核后,上报主管副总经理。

2、采购报告

生保部每月末负责根据企业库存情况及生产部下发的下月度的采购计划

3/4

编制下月采购报告,每月3日前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价调整报告

生保部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遇到重大市场变动,采购价格涨幅超过5%时,应对该项采购进行书面说明报告,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内容应包括采购物资的使用单位情况、供应商情况、该项物资的市场情况、价格上涨原因及价格合理性说明。

4、采购报表

生保部负责于每月末对公司采购信息进行归集、汇总,编制采购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主管副总经理、生产部。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负责新产品研发情况报告

技术中心负责于每月末对公司新产品研发实施情况进行汇总,编制新产品研发情况报告,在每月的经济运行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质保部负责质量事故报告当公司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质保部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5日内形成书面说明报告,上报主管副总经理,由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报告内容需包括完整的事故原因、过程、处理过程、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对事故后续处置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报告、公司重大人事调整报告。1人力资源报告

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每年底对公司人力资源情况做出详细的报告,为总经理全面掌握公司人员状况及公司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依据。报告由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审核。

2、重大人事变动报告

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岗位人员提出离职申请时,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该项人事变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于3日内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4/4

第三篇: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本市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增强社会质量诚信意识,根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及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企业和个人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共享、使用。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质量信用信息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审批、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等方面,从企业采集的能够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质量承诺情况等及个人在质量方面信用记录。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用调查是指由质量信用服务机构依据《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等地方标准,依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质量信用表现,对其产生质量信用风险程度的调查和评估,其结果分为a、b、c、d四等。其中a等为质量信用良好企业,d等为严重失信企业。

—1—第四条(基本原则)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共享和使用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检查质量信用信息管理情况。

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质量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质量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规划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局信息化管理要求,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企业及个人质量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使用工作,配合做好质量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将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七条(采集和公开范围)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审定并发布。

第八条(信息内容)质量信用信息分为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和个人质量信用信息。

(一)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获证信息、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等信息

—2—

1.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行政区划、营业范围等

2.获证信息包括企业获得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各项行政审批记录

3.良好记录信息包括企业获得的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奖励,推荐的名牌、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质量证明

4.不良记录信息包括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日常监管不良记录等

5.其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时信用状况的信息

(二)个人质量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等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明、职业资格、执业注册、上岗记录等

2.良好记录信息包括个人获得的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表彰等

3.不良记录信息包括个人违反质量法律法规的记录。第九条(采集主体)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履职、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维护。

第十条(采集时限)各有关部门应在质量信用信息产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经过审核的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到局信息化业务系统。

—3—第十一条(信息变更)企业和个人认为其质量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信息采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有必要变更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及时变更信息,并通知申请人。

质量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在变更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新信息采集到局信息化业务系统。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质量信用信息的公开,应依法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依据局信息公开管理要求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依托质量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质量数据平台,逐步与本行政辖区内的政府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检部门建立质量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质量信用信息共享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各政府部门根据职能需要主动查询;

(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抄告不良质量信用信息;

(三)定期汇总质量信用信息提供给本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信息抄告制度)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依托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抄告和反馈机制,明确抄告不良质量信用信息的种类、抄告对象接受部门的监管信息反馈途径和传递要求。

第十五条(向上级部门的信息报送)各级质监部门应按照

—4—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各类质量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信息的采集)企业应配合质监部门完成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并应保证报送的信息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章质量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条(信息的使用)各级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应当依法积极核实企业和个人的质量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培育质量信用服务市场)鼓励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需求,委托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质量信用调查。

第十九条(分类管理)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企业质量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鼓励守信)对于质量信用良好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鼓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

(二)在品牌建设、政府质量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待遇;

—5—

(三)在专项资金资助等工作中,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待遇

(四)给与专门的社会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失信惩戒)对于严重失信企业,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二)不得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三)加强风险分析,必要情况下对企业进行预警;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5.为保证本办法实施,公司各级负责人应强化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凡工作拖拉,不负责任造成工作不到位和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质量部。附件1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附件2房屋土建、室外环境、公共设施、设备零修和小修标准附件3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及评估办法附件4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及评估办法附件5环境服务质量标准及评估办法附件6各岗位人员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