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样例5]

第一篇。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海拉尔区人民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医院机关职能科室效能建设,有效地量化医院信息公开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评目标

本制度是以提高医院机关职能科室效能建设为主要目标,建立一套科学的、可量化的的考评办法,能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医院信息公开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的制度。

二、考评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机关职能科室及负责人的考评严格按照考评的程序、方法、标准,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考评被考对象。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

实行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医院信息公开责任科室进行考核,并适时公开考评结果,以利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

落实效能考评以提高机关职能科室效能建设为最终目标,通过考评,调动机关职能科室信息公开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推动医院信息公开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考评对象及内容

(一)考评对象。《海拉尔区人民医院信息公开目录》责任科室及负责人。

(二)考评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考评的组织领导

(一)考评工作由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组成员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考评小组对《海拉尔区人民医院信息公开目录》责任科室及负责人进行直接考评

五、考评办法

(一)坚持平时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坚持以岗位职责为主的考评办法

(二)被考核科室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进行考核

六、考评奖惩

(一)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凡列入“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由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科室,给予表彰奖励;对被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拉尔区人民医院

2011年8月29日

第二篇:淮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淮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使市局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十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十一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大同市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下属企业服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本公司财务、生产经营管理、重大投融资等对企业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下列公司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情况,年度薪酬水平及员工收入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八)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

(九)公司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运营、维修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

(十)公司其他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

(十一)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或处置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八)公司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

(九)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制度,主要通过下列方式:

(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

(二)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屏、公示牌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九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对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第四篇:政务公开考评制度(模版)凯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我部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快建设服务型机关的步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对象

机关各科室

第二条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组织的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公开内容。是否按照省中心政务公开制度和目录规定的具体内容,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开;

(三)公开形式。是否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特别是《本部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种载体作用的发挥情况,政务公开网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监督保障。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公开效果。部门和行业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第三条考核形式

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部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市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进行考核,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考核评议的结果运用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优秀”、“合格”的单位,在市局信息和政务公开网上公布。

考核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

(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

庆镇政府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府党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党务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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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科室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由科室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予以通报

3、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2207358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