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篇: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附件2: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满足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和开展规范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按业务管理内容和范围划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医院信息管理等两个主要方面。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是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内容、资源配置、制度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第四条本规范内容不包括信息工作中关于数据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反馈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以及信息系统标准等,相关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院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以服务对象信息、临床诊疗信息、药品信息、后勤物资信息、病案统计信息、财务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院内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层、医护人员和就诊服务对象三方,实现辅助科学决策、提高内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加强过程监管的医院管理目标。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不列入本规范内容。
第六条
各地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妇幼保健机构院(所)长直接负责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内设置信息中心(科),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可下设二级科室,实行分工协作。
第八条
信息中心(科)是兼具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服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各项群体保健与临床诊疗信息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以及信息化建设等任务,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实行信息归口管理。
第九条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反馈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化建设。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上报和日常管理,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基础单位。
(三)县(区)、市(地)、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相关个案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共享。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向下逐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妇幼保健机构应指导辖区内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保存各类业务数据与信息的原始记录,做好妇幼卫生信息搜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
(二)参与开展妇幼卫生专项调查活动,提供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等信息。
(三)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四)负责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妇幼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五)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六)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七)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系统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行管理;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求使用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对于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尚未作统一部署要求的妇幼卫生类信息系统,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开发、引进之前须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审批备案。
(八)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领域应用性科学研究项目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妇幼卫生信息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
人员配置要求: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熟悉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保健与临床各项信息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二)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须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应与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辖区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相适应。
(三)信息管理人员应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结业证明或相应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还须具有国家法定执业资格。
(四)信息管理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妇幼保健机构应对其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设施配置要求: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配备本级信息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办公场地和计算机房,确保各项信息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开发、引进和使用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等有关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独立的计算机房,机房面积和相关安全防护要求参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安全法规标准。
(三)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各项信息系统运行需要,装备必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备份设备、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以及网络通讯线路等;用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设备和用于医院信息管理的设备应分别独立装备并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保证网络安全;机房和电源等相关基础设施可以共享。
(四)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装备适当数量的、专门用于信息管理工作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线路等。
第十三条
经费配置要求:
(一)信息工作经费主要指设备设施购置费、信息系统开发购置费、信息网络系统运维经费,以及调研、培训、督导、会议等业务工作经费。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经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年度常规工作经费预算计划,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定投入。其中属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范畴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在年度群体保健工作经费预算计划中予以审批、安排。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信息标准,制定并落实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工作规范,并根据信息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强对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差错和事故,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主要规章制度。
(一)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专项调查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管理与信息服务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等。
(二)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化管理规定。
(三)其他管理制度。信息管理中心(科)工作制度、信息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计算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运维服务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算机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由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依据本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市各项信息管理制度,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和考核评估办法,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内容应围绕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从组织管理、资源配置、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结果纳入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定稿]附件1: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健康教育是以传播、教育、干预为手段,以帮助个体和群体改变不健康行为和建立健康行为为目标,以促进健康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及其过程。
第二条健康教育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而制定,其目的是促进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经常化,运作流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内部及其辖区内组织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的规范与管理。
第五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协助卫生部或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制定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对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负责对妇幼重点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品的研制和推广;对全国妇幼健康教育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促进机构内外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办法,确立妇幼保健重点工作的健康教育目标。
3.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4.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负责编写妇幼健康教育材料,为基层提供妇幼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6.负责搜集、储备、制作和发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妇幼健康教育知识信息。
7.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协作与交流,积极参与本地区内其它健康教育活动。
8.开展妇幼健康教育相关科研。
(二)本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1.负责制定本机构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工作计划。
2.策划并组织机构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3.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处方的编写,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的制作。
4.负责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5.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包括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及普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等活动的组织及管理。
第九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2.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制定本区县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辖区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
3.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布置的各项妇幼健康教育任务,策划、组织全区(县)范围的妇幼健康教育活动,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4.负责编写、制作妇幼健康教育传播资料,为基层提供健康教育材料的核心信息。
5.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6.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协作与交流,积极参与本地区内其它健康教育活动。
(二)本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
1.策划并组织机构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2.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处方的编写,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的制作。
3.负责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4.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包括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及普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等活动的组织及管理。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围绕妇幼健康教育工作重点,注重健康教育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普及性,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妇幼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儿童各年龄营养、体格生长与发育、心理与智力发展、常见疾病防治、康复、五官保健等;妇女青春期、围婚期、围产期、围绝经期、老年期营养、孕育、心理健康、常见疾病预防、体格锻炼等内容。
第十二条健康教育形式包括:
(一)各类健康教育课堂:如新婚夫妇课堂、孕妇及准爸爸课堂、年轻父母课堂、社区健康大课堂等;
(二)各种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应用:如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墙报宣传等;
(三)咨询:如门诊咨询、街头咨询、设立健康咨询热线、互联网网上咨询等;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儿童群体保健工作3.1.散居儿童保健管理
3.1.1散居儿童年度工作计划0无1有3.1.2本年度工作例会次数(市级、县区级机构填写)______3.1.3本年度质量检查次数(市级、县区级机构填写)______
3.1.4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_____%3.1.5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_____%3.1.6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_____%3.1.75岁以下儿童体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