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与新闻报道的区别[1]
1、写作要求不同。政务信息基本采取直叙的方法,干净利落,庄重朴实,力戒装饰,要求事实准确,分析中肯,建议合理。写新闻报道则不同,例如写通讯,对修辞的要求非常之高。包括比喻、拟人、反问、借代、双关、对偶、夸张等等。
2、结构体式不同。政务信息提倡开门见山,一般不要导语和结尾,一气呵成,一段成篇。新闻稿则不同,通常有导语、主体、结尾三部分构成,否则不成体统。在标题制作上,新闻为了烘托气氛,揭示内容,可设肩题、主题和副题。信息一般不用两栏标题,提倡单句实体,讲究简洁明快,一语道破。
3、反映内容不同。信息侧重反映实际工作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等,要求喜忧兼报,不回避和隐瞒问题。新闻主要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褒扬好人好事。尽管对不良倾向也揭露和批评,但必须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4、服务对象不同。新闻服务的对象是所有社会大众,不分年龄、性别、职业和文化程度。而政务信息服务的对象范围要窄得多,层次则要高得多。简言之,信息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新闻旨在教育群众、宣传群众、激励群众。
5、实际功效不同。新闻可以不涉及具体工作,比如奇闻轶事。而政务信息必须与工作紧密相关,这是由它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即使同样反映工作,两者的作用力也不尽相同。新闻一般是通过宣传造势来作用于工作,具有间接性。而政务信息的作用在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具有直接性。换言之,新闻偏重于宣传效应,政务信息则偏重于参谋效应。
第二篇:信息新闻报道海安工商局四措并举抓好办案规范工作
发布日期:2011-4-111:50:45
一是以案源线索、立案管理为基础,规范办案行为。研究出台《立案登记管理制度》,统一规范立案扎口登记、核准、严把立案关。通过《立案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规范立案流程,克服有案不报、漏报、迟报、积压不办的现象。
二是以加强通案管理为重点,提升公正执法的透明度。认真落实《通案制度》,对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合法、合情、合理地把握处罚幅度。加强对分局、大队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监督检查,促进公正办案、阳光办案。坚决杜绝大案化小、小案化无的现象。
三是以办案时限规定为标准,促进办案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认真落实《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有关立案、办案、强制措施时限的规定,做到小案不过月、大案不过季,确有特殊情况的按程序规定报批。
四是以抓案后规范服务为落脚点,营造和谐文明执法环境。切实加强违法行为案后规范工作,尤其是查处”两虚一抽逃”等违法案件时,要注重指导企业尽快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几个制度的推行,培养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效率意识、质量意识、效果意识。海安工商局四项措施开展户外广告集中整治活动
发布日期:2010-6-2415:25:23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企业学习《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广告条例》,教育当事人懂法守法,规范自身的广告发布行为。二是明确工作目标。结合辖区户外广告发布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工作方案,把分布在城郊结合部的户外广告作为集中整治的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三是注重调查摸底。执法人员对县城及城郊的户外广告进行拉网式检查,做到不留死角,凡涉嫌违法违规发布的户外广告逐一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详细查看相关企业的合同、协议、证书等,获取第一手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四是加强查处力度。对不同违法经营行为采取行政指导的策略,对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严惩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以维护正常的户外广告发布秩序。截至目前,已对医疗、市场等重点行业的3家违法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海安局注重“五突出”深化作风建设
发布日期:2008-7-90:00:00
一是以深化思想教育为核心,突出抓好思想作风建设。结合开展“尽责、规范、创优”和“效能建设年”主题教育活动,注重从突出全系统思想教育入手,开展“对照岗位明职责、找准差距强效能”为主要内容的讨论活动,重点查找办事效率、行为规范、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二是以进一步增强尽责意识为目的,突出抓好作风建设专项整顿。结合“效能建设年”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围绕履职尽责,全面清理队伍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整改,进一步提升全系统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水平。三是以保持良好的一线精神面貌为重点,突出抓好基层班子作风建设。基层分局围绕“创优思路大家谈”活动,激发和鼓励每个干部立足自身岗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高度提出自己的创优良策,通过讨论全系统干部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同时也激发大家的热情和潜力。四是以公正和规范执法为抓手,突出抓好执法作风建设。围绕行政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行阳光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地执法办案,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制,增强执法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方法,规范监督行为,畅通监督渠道,推动从
事后监督向执法全过程动态监督转变。五是以构建惩防体系为目标,突出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局党组针对目前全系统工商干部思想状况,积极开展廉洁从政教育,把纪律作风教育放在首位,通过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干部到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使干部的责任感、危机感明显增强,营造廉洁从政的氛围。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工商处字(2008)第xx号
当事人。刘xx,女,19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住址:xx县雍阳镇文峰南路245号楼3号,
身份证号:xx198510030046,
联系电话。138xx7171。
2008年6月17日上午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xx县岚关乡街上xx市场对
面有人非法经营网吧,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2008年6月17日下午16时,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达岚关乡政府,向岚关乡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请求支援。在当地公安干警配合下,准备对设立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xx家住房内的网吧进行检查,到达现场执法人员拟对该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门锁紧闭,无法进入实施检查。至6月17日17时,岚关中学教师谭xx受该网吧业主刘xx的委托前来,在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在场的情况下,谭xx将该网吧门锁砸开,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才得以进入该网吧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网吧内供上网服务营业的14台电脑均与互联网宽带接通,执法人员当场从该网吧主机内调出当日的营业额记录:2008年6月17日经营额为377元。同时该网吧场所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报经局领导批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详见xx工商扣字[2008]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并进行立案调查。2008年3月,当事人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在熊xx住房内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08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拍摄了现场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证据二:我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的xx工商扣字(2008)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用于从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
证据三:2008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同时还证明当事人在2008年6月17日,电话委托岚关中学教师谭xx将该网吧门锁砸开,配合执法人员
检查的情节。
证据四:从当事人网吧电脑主机内调出的营业情况登记表,证明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的经营额
为5239元。
证据五:2008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xx县岚关中学教师谭xx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谭明全于2008年6月17日受当事人委托,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有减
轻处罚的情节。
证据六:2008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吧的管理人员钱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
实。
证据七:2008年6月17日、2008年7月27日、2008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向时俊及该网吧场所的房主熊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2008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网吧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转让网
吧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8年3月,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以16800元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又投入3200元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当事人以每
月600元工资聘用熊xx之妻钱xx管理该网吧;至案发之日止经营额为5239元,已构成擅自从
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证据一至证据八)。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至案发之日经营额为5239元,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
诉的条件。
2008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xx工商听告字(2008)第xx号《听证告知书》,当
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刚走入社会无职业人员,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在此案调查中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交违法证据,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当事人已认识到其违法行为,表示以后吸取深刻教训(证据三),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证据
三、证据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
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详见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xxxxx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帐号:xx001057,户名:xx县工商局,地址:xx县雍阳镇南街),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
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x月x日当事人:***,女,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组,公民身份号码:*****2010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经局长批准,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6月12日投资4万元,购置电脑10台以及电脑桌、椅,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陈述没有做账,2010年6月12日至今,营业额共计1360元,没有利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0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证据二,2010年6月24日现场笔录1份,相片3张,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2010年6月25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违法经营额。
2010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娄工商(开)证字【2010】
号证据告知书及娄工商(开)听字【2010】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及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属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从2010年6月12日开始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1360元,不足1万元,网吧投资规模小,经营时间较短,主要收入用于养家糊口,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当事人又主动交待,积极协助查清其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所指的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本局决定:
1、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
2、没收当事人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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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能力。我认为,要搞好信息工作,至少要具备三个能力:一是要有敏锐的洞察力;二是要有收集信息的能力;三是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要提高这几个能力,就必须勤奋学习。关键要善于学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要及时阅读,在读的过程中思考,有没有具体的新任务,有没有可写的信息点子。这是信息工作者摸清上情的重要法宝。多年的文字材料工作,使我养成了个习惯,没事时总爱翻阅文书近期的档案。目的只有一个,看有没有新的工作任务要完成,如果有,就早点做好相关准备,等领导具体安排时,不慌乱,有条不紊的加以落实。总之,我们信息工作者要多学习,勤学习,向书本学、向领导学、向同事学,向文件学,在工作和写作实践中学,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汲取创新思维的营养。
第二,要甘于寂寞,乐于奉献。搞信息工作非常清苦,大家在单位都是身兼数职,要做好这份工作不仅花时间,还要花很大的精力,需要经常加班加点,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无私奉献精神,不能遇事讲价钱、讲条件、讲客观、讲困难、讲回报。没有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精神,就耐不住这份寂寞,守不住这份清贫,干不了这份工作。
第三,要勤于思考,善于创新。信息工作主要是服务领导、服务决策。领导没有想到的我们要为领导想到,领导没有做到的我们要为领导做到,领导没有说到的我们要为领导说到。这就要求我们勤观察、勤钻研、勤思考,力求站得高、看得远、想得深、写得好,做到精益求精,多为领导提供一些有思想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