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中油办字〔2007〕94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和程序,畅通报送渠道,明确相关责任,确保集团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出现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公共事件的事故及重大隐患,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信息。

第四条集团公司办公厅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统一对外联系。

第五条事故灾难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一)井喷失控事故。海上油(气)井井喷;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发生井喷并伴有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火灾爆炸事故:

1.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或可能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

3.火势燃烧抢救时间超过半小时及以上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周边生产设施大面积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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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引发次生灾害;

4.油气运输船舶火灾爆炸,可能致使重要港口损毁,或油品泄漏导致水面火灾,可能致使主要航道封航;

5.油气运输火车火灾爆炸,可能致使铁路设施损毁,主干线行车中断;

6.海上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火灾爆炸,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

(三)海难事故。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稳、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翻沉)、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火灾)、潜水作业、人员落水等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件。

(四)溢油事件。海(水)上石油设施及油轮溢油量超过或可能超过50吨的溢油事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

1.企业现有救援设施无法对事件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引发重大次生事故,需要紧急求援;

2.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重伤、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急性中毒10人及以上的事故;

4.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

(六)长输管道事故:

1.造成站场工艺区或周边生产设施严重破坏,可能影响油(气)主干线输送中断1天或1天以上;

2.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重伤;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或可能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

4.由于事故封堵公路或铁路,造成公共交通中断,可能影响6小时以上事故

(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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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环境事件需要或可能需要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5.

1、

2、3类放射源失控;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8.在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吨,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5吨

(八)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敏感时期等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故灾难信息。第六条自然灾害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一)洪汛灾害:

1.洪水导致企业较大规模停产,或人员伤亡严重,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2.汛情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企业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二)气象灾害:

1.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人员伤亡严重,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2.沙尘暴、暴风雪、风暴潮、海啸等造成企业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三)地震灾害。企业驻地所在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地震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自然灾害信息。第七条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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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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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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