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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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司所需的内部信息在公司各管理层及部门之间更加及时、有效的传递,同时加强对公司内部信息的监管,确保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及准确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部门、岗位。
第二章信息报告内容
第三条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信息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第四条定期报告是指公司在某一时间段内业务运转及生产经营状况的周期性信息报告,通过周报、月报、季报等形式定期形成的总结性报告。公司定期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2、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3、财务相关报告;
4、生产情况报告;
5、新产品研发情况报告;
6、原材料采购报告;
7、设备运行情况报告;
8、人力资源报告;
9、应收账款报告。
第五条即时信息报告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情况的说明性报告,及公司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内部资料。公司即时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下发文件;
2、采购价格调整报告;
3、安全事故报告;
4、质量事故报告。
第三章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公司信息报告以各子公司、分厂、职能部门为单位,按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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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划分负责本子公司、分厂、职能部门所涉及到的公司内部信息的归集、分析,并形成报告。各子公司、分厂、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信息报告过程中,因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由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公司子公司、分厂、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对相关文件、信息进行登记、留存。
第九条公司信息报告采用逐级报送的方法在公司内部传递:
1、报告义务人选派专人对指定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形成报告,并负责对该项报告进行审核。
2、报告义务人向主管该部门的公司副总经理或信息报告特定需求职能部门进行报告,报告方式可为书面报告、当面报告及电话报告。
3、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向公司总经理进行信息报告,报告方式可以为办公会报告、书面报告、当面报告及电话报告。
第十条出现特殊、紧急情况时,信息报告人可越级向公司高层领导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应坚持以下原则:
1、及时性原则。信息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传递。
2、准确性原则。事件描述应以实际发生情况为依据,不得含糊其辞或加入主观臆测。
3、完整性原则:
为了提高决策质量,信息报告中对发生事件的描述应连贯、完整,对于部分即时信息报告应通过后续信息上报保证其完整性。
4、保密性原则。公司所有职工对于公司内部传递的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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