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实施管理制度

一、情报信息分级管理

对维护稳定情报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涉事性质和轻重缓急,具体分为4个等级。

1、可能发生到乡镇(街道)或到县市区的较大规模集访,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规划性聚集,以及其他可以由有关责任地区、部门、单位自行解决问题的信息,列为四级

2、可能发生到县市区、赴市或在单位内部的较大规模聚集,或存在较大聚集闹事的隐患需要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指定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疏导化解工作的信息,列为三级

3、可能发生到市、赴省或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聚集,或出现轻微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并做好随时启动现场处置预案准备的信息,列为二级

4、可能发生赴省、进京或跨地区、跨行业的较大规模串联集集,或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暴力恐怖活动,或到重点、敏感部位制造恶劣影响事件,需要市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工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信息,列为一级

以上情况已经发生的,比照上述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二、情报信息收集上报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落实情报信息预警工作责任和措施

2、各部门各单位掌握的情报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维稳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压报、误报、瞒报、谎报。属于四级管理的预警信息应报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其中四级信息应在12小时以内上报,三级信息应在8小时内上报,二级信息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一级信息应在1小时以内上报。维护稳定工作特别防护期,实行情报信息日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即时报告。

3、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告,特别紧急的可先用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告。涉密信息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报送。

4、上级部门掌握的重要情报信息,应及时通报给涉及地方的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报告情报信息应准确、全面,尽可能把主体、规模、时间、诱因、动向、涉事单位、骨干人物等要素报告具体、完备。报告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报告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和后续工作情况。

三、情报信息分析研判

1、市、县市区两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应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武警、人事、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环保、教育、工商、建设、房产、企改、法制等部门,聘请熟悉政策法律和其它相关专业人知识的人员,组建一支维稳形势分析研判专门队伍,为维稳工作决策服务

2、由维稳办牵头,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排查发现的带全局性、倾向性的苗头隐患,收集掌握的重要情报信息,适时组织维稳形势分析研判专门队伍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预测事态发展走势,研究应对处置策略和化解工作措施,并形成分析研判意见,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迟报、漏报、压报、误报、瞒报、谎报情报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启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1)矛盾纠纷排查

1、排查主体。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负责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各部门负责排查本部门、本系统以及与本部门、本系统职能和工作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企事业单位负责排查本单位所属人员及相关人员中存在的矛盾纠纷。

2、排查方式。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日常排查指结合日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了解、发现、收集、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指不定期针对一个或几个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排查。集中排查指每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

3、排查内容。排查存在不稳定问题的隐患和苗头,以及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的问题。重点排查可能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引发不稳定事件的问题,可能形成跨地区、跨行业串联的问题,可能引发越级集访的问题,可能引发大规模治安械斗的问题,可能引发暴力恐怖活动的问题,可能出现敌对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的问题。

4、排查台帐。坚持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对排查的矛盾纠纷,

应逐起将问题诱因、人员规模、牵头人物、事态变化、事发地区、涉事部门、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化解时限、稳控措施等记录在案,纳入台帐管理。排查台帐应由管领导签字审核把关,并逐级上报上级维稳办。(2)矛盾纠纷调处

1、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由该地区、部门、单位自行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处化解;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和重大的不稳定隐患,应明确责任领导包案,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进驻事发地集中开展调处化解和疏导稳控工作。对难以化解消除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维稳办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上级对下级报告、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必要时,可直接协调处理或下派工作组帮助指导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本级党委、政府或下级有关部门指定责任地区、部门、单位和责任领导。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分析维稳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3、建立健全调处机制,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处能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和联动

五、建立重大不稳定问题交办督办机制

(1)交办。重大不稳定问题和领导批办事项,由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或维稳办直接向事发地党委、政府或涉事主管部门下发《重大不稳定问题交办通知书》,并以《重大不稳定问题报告单》的形式,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2)承办。承办单位和责任领导应按照交办的要求,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限期办理,消除隐患。对限期内难以办结的,应提出延长工作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3)督办。维稳办对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对在限期内未办结,且隐患突出的,下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督办卡》。对仍未按要求办结的,责令包案领导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维稳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说明理由。

(4)销号。交办或督办事项处理终结,隐患消除的,责任单位要向维稳办写出专题报告,申请销号。维稳办审核后,已处理到位的,予以销号。

(5)查办。对经督办后工作仍未落实,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维稳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说明理由,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或引发新的事端的,启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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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严肃工作纪律。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到急事急报、特事特报、要事快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要坚持内外有别,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发生泄密案(事)件。

中共桃渚镇委员会2013年9月26日

抄送:市维稳办桃渚镇党政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