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子政务网络中政务外网的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本市各级政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的需要,由市和区县两级网络组成。各单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网接入政务外网。

电子政务传输网是指使用本市各级财政经费投资建设或者租用的,用于连接各级政务部门的专用有线通信网络。第三条政务外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的管理部门和各接入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

(二)负责政务外网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

(三)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与监督管理

(四)对区县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区县级政务外网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互联互通。第六条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据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据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网络地址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五)负责配合市信息办完成市级单位纵向业务系统的开通,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六)负责将本辖区政务外网相关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一《区县政务外网备案表》。第七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在市信息办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市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级政务外网接入、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的统筹规划、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对区县政务外网的运维进行技术指导

(五)对市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六)负责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的业务联系,以及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的连接和业务开通工作

第八条政务外网接入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本单位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线路接入工作

(三)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单位负责按照市信息办统一要求配备专用政务外网网络接入设备;区县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网络接入设备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配备

(四)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局域网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二《委办局局域网备案表》;区县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备案工作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接入管理

第九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接入政务外网,其他财政预算单位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接入政务外网。确有需要的非财政预算单位,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第十条市级单位接入市级政务外网,区县及以下单位接入区县级政务外网。市级单位的纵向业务系统应通过市和区县两级政务外网实现。

第十一条接入政务外网可以通过专线和拨号两种方式,具体接入方式应当根据拟承载业务系统的数据量和实时性要求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市级政务外网的业务包括以下各类情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区县级政务外网的业务管理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一)新增或撤销业务系统

(二)新增或撤销已有业务系统接入单位

(三)已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线路迁移或接入方式变更

(四)连通或撤销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业务

第十三条市级单位在政务外网上新增业务系统,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一)业务申请

1.由业务需求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2.申请应包括申请依据和申请表:

申请依据可为市政府文件、市领导批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表详见附件表三《新增业务系统申请表》,其中,尚未分配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交附件表十《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申请表》。

3.业务需求单位应事先协调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物业管理方,确保线路接入

(二)业务审核

1.网络接入审核以业务需求为依据

2.以下情况不允许接入政务外网

(1)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业务系统。

(2)传输带宽大于十兆,传输频度低于每周一次且无实时要求的业务系统。(3)不能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

3.通过专线接入的带宽原则。数据业务带宽为两兆,视频业务带宽为十兆,多种业务并存的带宽为十兆,有特殊需求的,需提交相关依据。

第十四条市级单位承载在政务外网上的业务系统需增加接入单位,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一)业务申请

1.由原业务申请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2.申请应包括申请依据和申请表: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五)被撤销单位未及时办理政务外网网络撤销手续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备案的。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