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工程监理、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联合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四条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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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办)作为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联合会资质办可在获证企业数量较多或有必要的地区设立地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服务中心(以下称地方服务中心)。地方服务中心依照联合会资质办的委托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认定服务工作。

第七条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分为a级评审机构和b评审机构。a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各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b级评审机构可在本地区开展联合会资质办认定范围的资质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第八条为确保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并提升评审工作质量,联合会资质办可委托见证机构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

第三章资质设定

第九条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以下称集成资质)是对集成企业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综合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集成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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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以下称监理资质)是对监理企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丙级(暂定)四个等级,其中甲级最高。

监理资质的等级评定条件由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市场的需求,联合会将适时开展针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不同环节设定的分项资质及针对市场特定需要而专门设定的专项资质的认定工作。

分项资质和专项资质的认定,原则上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联合会对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称监理工程师)实施登记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登记管理办法由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认定

第十三条凡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企业,可根据联合会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根据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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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工业和信

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中国电子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2015年6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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