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规章制度(总)

湖南华一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长株高速公路”养护员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保证湖南华一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养护科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护科全体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及考勤、请假管理

第四条作息时间。上午至下午(含中午工作餐时间1小时)。

第五条公司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

第六条考勤

(一)员工考勤表。办公室负责考勤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部门考勤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表由办公室统一制定,各部门每日填表。

(二)考勤月度。每月8日至次月7日为一个考勤月度,各部门考勤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每月8日交办公室汇总并作为当月出勤依据。

(三)考勤档案。办公室负责建立员工个人的考勤档案。考勤资料是员工调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考勤单位及日薪计算。半天为最小考勤单位。日薪=本人月应发工资/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

第七条请假(休假)的审批

(一)员工请假,一律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1天(含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员工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须经直接上级口头同意,并及时通知办公室;休假完毕须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三)凡未按以上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可视为旷工处理

(四)假期结束,员工在上班的第一天须到办公室办理销假

第三章类别定义及管理

第八条迟到或早退

指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按规定工作时间到岗或提前离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但不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论处。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4次及以上,按旷工2天处理。

第九条旷工

(一)以下情况以旷工论:

1、工作时间内无故不到岗者;

2、请假未经核准而擅自离岗者;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二)对旷工的处理:

1、旷工双倍扣发日薪

2、旷工累计达3日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若当年年休假已休,则取消下一年年休假;取消下一次工资晋升资格

3、连续旷工7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日者,公司对其进行除名(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所含节假日和休息日除外)

4、试用期员工旷工,公司有权立即结束试用

第十条病假

(一)病休2天以上(含2天)的应提供实际住所附近的社区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书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医疗期按照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三)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公司员工因工伤休病假,其休假条件、标准、假期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五)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作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事假

(一)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无薪资;

(二)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取消下一次工资晋升资格;

(三)公司原则上不批准连续30天及以上事假,若员工自行离岗,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三条年休假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享有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以5天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5天

(三)按照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年休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累计工作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累计工作满20年,年休假为15天;

累计工作当年满1年、10年、20年的,从次月起按规定时间休假。

(四)年休假当年有效,未休完假期不能累计到下年度。员工可一次性或分期(原则上不超过2期)安排休假。

(五)年休假可充当年病事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旷工累计达3日以上者;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由公司安排脱产学习、培训或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

(八)员工休年休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公司有权对员工具体休假时间作出调整和统一安排。因工作原因无法批准员工当年休完年休假的,未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员工休假规定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华一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长株高速公路”养护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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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给予员工辞退处分,须经总经理提出,事先报告工会并听取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