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6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现将《葫芦岛市涉税信息交换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都本伟

2014年5月7日

葫芦岛市涉税信息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等工作。

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涉税信息的分析、处理和管理以及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履行职能产生的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涉税信息),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可兼职),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向税务机关传递涉税—1—

信息:

(一)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和年审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外籍人员办理签证信息;外来(籍)人员承租房屋登记信息;采矿业使用炸药、雷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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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