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6月
涉税信息月报
2011年第10期(总第22期)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2011年10月1日刊发
目录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政策公告
一、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三、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
四、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办税指南
一、普通发票代开办理指南
二、残疾人、烈属、孤老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办理指南
三、社保费缴纳须知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12366-2网上办税厅:http://nj.jsds.gov.cn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按月申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申报的2011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2011年三季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申报期限。10月1日–10月26日。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按月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10月1日–10月25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10月17日上午9:00–11:30地点: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接待局长:朱中元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主题:新办企业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培训时间:10月27日上午9:00-11:30地点: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参加人员:10月份转入重点局的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
2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南京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政策公告
一、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苏地税函[2011]240号)对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进行了明确。
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即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明确了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
3业税。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三、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四、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
4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地税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税指南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陆南京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普通发票代开办理指南
办税地点办税服务厅申请条件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①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②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提交资料清单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免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务提供方(即收款方)全称、提供劳务具体内容、价款结算方式(按月、按次)、付款金额、时间。付款方为个人的,由当事人签章;付款方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4)收款方有效证明(收款方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方为单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6(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注意事项
(1)餐饮、娱乐业不允许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适用于为提供除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开具发票;
(3)属于减免税范畴的,先办理涉税审批手续,后申请开具发票;(4)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责任
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
残疾人、烈属、孤老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办理指南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维权信箱。各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渠道。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或“纳税人之家”。“纳税人之家”具体地址电话,请查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或登陆南京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之家”栏目。
本期印数200册